某开发公司与张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被拆迁房屋合成视为有产权证的建筑面积共计90㎡朝美惠香,张某同意用此建筑面积置换某小区相同面积房屋。协议签订后,张某回迁房位置确定为某小区A栋B单元X0X室。而后张某与李某进行了公证,约定将案涉房屋转让给李某,并由李某办理上述房产的相关手续,产权落在李某名下。而当该房屋符合办理房产证条件时,张某及某开发公司却拒绝协助李某办理,李某遂将张某及某开发公司诉至法院。
王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王某动迁房屋面积为997.49㎡,回迁面积为1004㎡,回迁位置为王岗镇某区域内,王某共向某开发公司交付房屋差价款12万余元。王某回迁至王岗镇某小区,某开发公司向王某出具进户通知单,回迁房屋19户。某开发公司因对案涉房屋部分户数面积差价款有异议,拒绝协助王某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证照,王某无奈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