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2.0

丹道至尊

导演:谢晋

年代:2015 

地区:其他 

类型:强者 其他 印度 德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9日 17:42

原标题:莫让你我“困在系统里”

备受关注的王浩文拐卖儿童案有新进展。11月28日上午,该案在四川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院未当庭宣判。11月29日,寻亲家长雷武泽告诉新京报记者,庭审中,被告王浩文仍不承认拐卖了包括其子在内的8名儿童。6月12日,王浩文一审被判死刑。判决书显示,王浩文此前已多次因拐骗、拐卖儿童入狱,在多个省份流窜作案14起,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2001年10月,雷武泽3岁的儿子失踪被拐,后被王浩文贩卖。在雷武泽夫妻寻子近22年后,2023年,他们终于找到被拐走的儿子。雷武泽表示,二审中,王浩文对证据材料提出了新的疑点。公诉人建议维持原判。最终,法院宣布择期宣判。以玩具、食物为诱饵拐卖儿童,致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此案中,被告人除了1957年出生的王浩文外,还有两人,分别是1972年出生的王善琼与1963年出生的胡志雄。雷武泽称,一审时,王浩文的两名同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三年。二审中,王善琼未出庭,胡志雄在庭上称其是“受王浩文教唆”。一审法院判决书显示,2021年6月10日,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1月1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浩文的遗漏罪行。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浩文以出卖为目的,于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善琼、胡志雄等人,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趁儿童单独玩耍、身边无大人陪伴照看之机,以购买食物、玩具为诱饵,拐带11名儿童到广东省汕头市贩卖。贩卖时,王浩文还曾冒充被害人亲属。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定了以上事实,并认定其行为造成了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让他们遭受了痛苦的精神打击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其中,王浩文参与作案11起,拐卖幼儿11名,非法获利19.9万元,王善琼、胡志雄各参与作案一次,拐卖幼儿各一名。三名被告人此前均曾受过刑罚,主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同种漏罪记者注意到,此案之前,三名被告人均曾受过刑罚。1987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浩文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17日,王浩文因犯拐骗儿童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浩文、王善琼、胡志雄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逍遥法外 电影,其中被告人王浩文因拐卖儿童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至2029年7月31日届满。被告人王善琼因帮助王浩文拐卖儿童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志雄因帮助王浩文拐卖儿童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一审判决书显示,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浩文于2006年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浩文于2015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逍遥法外 电影,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主犯拐卖儿童14人一审获死刑,二审公诉人建议维持原判一审判决书显示,王浩文从 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 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逍遥法外 电影,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判决书中写道。在6月12日的一审中,被告人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雷武泽表示,二审过程中,王浩文对证据材料提出新的疑点。公诉人建议维持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雷武泽写下民事起诉书,向王浩文等人索赔1元钱,并要求王浩文等人以书面或视频等形式向受害者和家属赔礼道歉。二审中,法官就此事询问王浩文,王浩文称“我没钱”,并否认拐卖了雷武泽之子。雷武泽表示,二审宣判后,他将再次就上述要求道歉一事进行民事起诉,“讨个明确的说法。”新京报记者 丛之翔编辑 杨海校对 赵琳

原标题:把握“思政引领力”的理论基础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案。该案中,保险代理人隐瞒客户身体状况投保致保险公司利益受损,保险公司解除其代理合同后被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王某系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并在客户成功投保后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佣金。王某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约定,代理人发生下述行为的,视为违反合同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不再支付剩余佣金:第7条显示,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如实声明,或明知客户不如实填写却不告知保险公司,致使保险公司或客户利益受损。刘某系王某客户,王某时常为刘某推介保险产品。2022年4月,王某作为保险代理人为刘某投保重疾险。2022年12月,刘某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刘某曾在健康询问中“是否患有甲状腺或甲状旁腺疾病、甲状腺结节、甲状腺肿”中选择“否”,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随后刘某起诉保险公司。该案中逍遥法外 电影,刘某提交了与王某的聊天记录,主张此前已告知代理人其甲状腺肿大,应视为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却同意承保的情况。后保险公司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保险金28万元。2023年3月,保险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书通知,以王某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刘某的健康情况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受损为由,与其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王某认为该解除行为无效,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单方解除与王某保险代理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根据保险代理合同书,如保险代理人存在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影响保险公司据以确定是否同意承保及保险费率的情况时,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书。刘某系王某客户,2021年12月刘某明确告知王某其脖子一直有问题、有甲状腺肿大的情况,王某反复告知刘某尽快检查并投保。2022年4月刘某投保时,“健康告知”部分明确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患有甲状腺肿大,刘某选择“否”,而王某并未要求刘某提供关于甲状腺的就诊记录确定刘某是否有甲状腺肿大等疾病,亦未将其知晓的刘某身体健康状况告知保险公司。王某系保险代理人,刘某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王某的行为,视同告知保险公司。刘某病发后,保险公司基于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与刘某调解解决保险纠纷并支付保险金。王某未尽到代理义务,最终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导致保险公司在与刘某的诉讼中处于不利境地并最终造成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与王某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王某要求确认该解除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