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7.0

丹道至尊

导演:张青峰

年代:2021 

地区:杭州 

类型:美国 合集 甜宠 逆袭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13:38

原标题:21深度|百日咳再现:疫苗失效了吗?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近年来,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到大力开展“光盘行动”,我国以有力之举推进全链条粮食节约减损,取得有效成果。奋进新征程,要一以贯之抓好抓实节粮减损,促进全社会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风气,不断推动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取得新成效。

“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勤俭节约,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世代相传的宝贵财富,也是百折不挠、生生不息的力量之源。从田间到餐桌,一颗颗粮食走过了收储、运输、加工、销售等多个环节,如何在每一个环节做到颗粒归仓,是一个重要考题。在具体实施时,一方面,要发挥科技力量,强化粮食产购储加销协同保障,推动储备管理信息化、智能化,以实际行动守护“华夏粮仓”。另一方面,深入推动饲料粮减量替代,充分挖掘利用杂粮、杂粕、粮食加工副产物等替代资源,加强米糠、麸皮、胚芽等粮油加工副产物资源化利用,推动发展全谷物产业,促进粮食资源高效利用。此外,在加工环节,要推行适度加工,提高粮油的出品率,通过技术进一步减少粮食加工环节的损失。

据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粮食产量已连续9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2024年预计将首次突破1.4万亿斤。我们欣喜地看到,粮食连年丰收,有力夯实了粮食安全的基础。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粮食节约和反食品浪费工作还面临一些棘手的问题,比如粮食损失和食品浪费数据基础薄弱、餐饮消费环节中浪费严重、大吃大喝等不良风气仍然存在,推进节粮减损可谓是迫在眉睫。不管是把好粮食生产“损耗关”、对全国甲乙级旅游民宿评定中重点检查反食品浪费,还是大力宣传日常节约粮食、坚决抵制铺张浪费行为……在每一个环节,都要将反食品浪费落到实处,以担当的“宽肩膀”扛起粮食安全重任。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布一批干部任前公示

“郎”标之争引发社会关注,多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点评。近日,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夜郎古酒公司侵犯四川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认定“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四川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核心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最强喜事演员表,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最强喜事演员表,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