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8.0

丹道至尊

导演:王新民

年代:2024 

地区:香港 

类型:台湾 逆袭 香港 穿越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6日 05:33

原标题:1991年-中日登山队终止攀登南迦巴瓦峰

某汽车租赁公司(下称“租赁公司”)将挂靠在公司名下的一辆小轿车租给他人使用,租车司机在驾驶中因操作不慎,车辆坠入河中,3名乘车人在事故中丧生。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二次修正版)相关规定,对租赁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租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未获得支持,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事故发生后,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多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史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实际操作能力不足,临危处置措施不当;间接原因是租赁公司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强化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对公司车辆(含挂靠车辆)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同时,其他单位和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间接责任。某市政府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同意该报告对事故经过、原因、性质的认定。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已获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对租赁公司作出处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作出明确规定,对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调查及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及判断。租赁公司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等问题,应急管理部门结合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租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应急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向租赁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会通知书,程序合法。2021年7月,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

租赁公司不服马志翔,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认为,市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了批复,上诉人对该批复未提出异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第二款“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马志翔,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马志翔,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案涉批复,履行了相关程序,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1年11月,某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行政机关处罚卷宗、法院审判卷宗,对全案进行了审查。检察官经调查发现,租赁公司在租车前对史某的驾驶证、身份证等准驾资格进行了审查,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对租赁人安全使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发生事故后,经司法鉴定,案涉车辆未被发现存在转向、制动等故障。

“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也不准确,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违法事实包含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等。但根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租赁公司非道路运输企业,且从业人员未超过100人,只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可,无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办检察官认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汽车租赁公司如何管理出租的汽车设置义务性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在处罚依据中也未列明认定该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的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进行行政处罚,还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应急管理部门认为,租赁公司存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但该问题仅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第94条的规定,且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人史某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马志翔,实际操作能力不足,临危处置措施不当。因此,对于租赁公司不能按照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进行行政处罚,只能按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贵州省检察院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马志翔,安全生产法第109条规定的目的是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处罚,真正起到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引起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责任,就不应当依据本条规定予以处罚。租赁公司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马志翔,其被作为道路运输企业认定承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对公司进行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理由充分。

同时,针对二审法院认定租赁公司未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的问题,检察官经调查后认为,案涉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作出后,相关行政机关并未及时送达该公司,也未告知其对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享有的权利及义务,该公司客观上并不能就批复提出异议。同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是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该公司是否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提出异议,并不影响本案诉讼。

就本案来看,租赁公司仅出租汽车给驾驶人史某使用,史某具有符合要求的准驾资质。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超速驾驶,认定史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退一步讲,即便租赁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于案涉事故的“间接原因”马志翔,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违法事实应为安全生产法第94条所规定的内容,也不应按照该法第109条予以处罚。此外,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马志翔,“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的答复要旨,此案也不应适用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对租赁公司进行处罚。

原标题:胡润:中国的财富创造结构发生巨大变化

近年来,国际月球探测掀起新一轮热潮。中国科学院院士、探月工程四期首席科学家王赤在作《国际月球科研站的总体科学目标》报告时,对月球科研站的未来建设方向作了具象化的描述。“国际月球科研站是多国联合在月球表面和月球轨道上建设的、长期自主运行,短期有人参与,可扩展可维护的综合性科学实验设施。”王赤表示,空间科学是航天国际合作的主渠道。月球地质、月基天文、地月环境、科学实验、资源利用等5个方面,是未来国际月球科研站建设的科研主题。

“从太空获取电能再传回地球”,在未来不再是异想天开。中国工程院院士、重庆大学教授杨士中正带领团队开展“向太空借电”的研究。杨士中介绍,围绕太空太阳能电站技术验证,其团队已完成总体方案设计,并在高压大功率电力技术、无距离无线能量传输、空间电力材料与器件、总体系统集成与验证等方向上,进一步开展技术研发与试验。

“深空探测是全球航天科技竞争的制高点,从月球、火星到行星及小行星探测,我国深空探测正在走向更远、更深的新阶段,探索太空生存技术,拓展人类生存空间。”中国工程院院士、重庆大学校长王树新称,近年来,重庆大学持续推动太空技术创新,涌现出一批学术成果。比如大规格复杂结构功能一体化镁合金适配构件,已成功应用于天舟八号货运飞船,助力我国载人航天工程空间站应用与发展阶段的第三次“太空快递”任务;又如,助力“嫦娥四号”任务载荷,实现人类在月球背面首次开展生物试验,成功培育出月球的“第一片绿叶”等。

中国科学院院士于登云说,当前,深空探测是航天大国进行激烈竞争的重要领域,关切国家未来的发展战略利益、发展权益和国家长久发展安全,正经历从无人飞行到载人长期驻留,从一次性任务发射到大规模空地往返进出外层空间、从空间站建设到地外无人、有人基地建造转变的发展阶段。大会的召开,为国内外师生提供了一个交流思想、分享最新太空生存和开发利用技术的平台,也为推动太空技术的国际合作和共同进步搭建了桥梁。

“当前,深空探测进入新的阶段,开展地外有人基地建设、开发利用外空资源,将是人类拓展生存空间划时代的发展机遇,面临严峻的科学、技术和工程挑战。”中国工程院院士王礼恒通过书面致辞表达期待,希望参会的院士、专家继续坚持大胆创新,深化国内外合作,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培养更多航天领域的专业人才,推动航天技术的前沿发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