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7.0

丹道至尊

导演:郭光俊

年代:2022 

地区:日本 

类型:印度 美国 印度 美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8日 02:38

原标题:父母把对儿子的爱更具象化了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为瞒天过海当场“牛饮”六罐啤酒,对这种扰乱酒驾检测的“歪招”,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最终,杨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罚款。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案发当日上午10点左右,被告人杨某饮用白酒后在街坊家中喝茶聊天,不久后杨某自觉酒意全无,不顾街坊及家人劝阻,执意骑摩托车外出办事。在返回途中,杨某逆行,与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的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协商私了未果,对方摩托车驾驶人决定报警解决。杨某认为对方挑衅在先,为混淆事实、逃避法律责任,在等待民警到达现场过程中,到附近商铺买了六罐啤酒,在现场一饮而尽。民警到达现场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在对杨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杨某的数值达到239mg/100ml,随即民警将杨某传唤至公安机关。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9mg/100ml,两次检测结果均已达醉酒驾驶标准。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杨某为逃避追究故意饮酒,已构成醉酒驾驶。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对事实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法官表示,再次饮酒并不能逃避法律责任,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此外,当场再次饮酒不但不能逃脱处罚,还可能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一方面,可能会加重处罚后果。如果本只是酒驾,继续喝酒会导致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更高,不仅不能逃避处罚,还很有可能从酒驾标准变成醉驾标准。另一方面,还可能涉嫌违反其他法律。当场喝酒、撒泼打滚拒不配合警察正常执法等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法官提示,酒驾醉驾代价大,广大群众应坚决杜绝酒后驾车行为,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底线。另外,不要轻信所谓的逃避检测“秘籍”,“当场喝酒”“弃车逃跑”“找人顶包”等不仅不能掩盖违法犯罪事实,还可能“罪加一等”。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原标题:马龙访台交流又送pin了

在向罗大妈家属支付105万后,赵某找到保险公司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05万元。保险公司虽然认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但是对赵某主张的理赔费用不予认可。双方曾就理赔金额进行沟通,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多次沟通无果后,赵某起诉至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05万元。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涉案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鉴于被保险人与案外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争议焦点为和解协议确定的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在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此,双方存在以下争议:罗大妈自身疾病是否影响赔偿金额的计算,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北京市标准还是河北省标准计算。

关于罗大妈自身疾病是否影响赔偿金额的计算,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虽然罗大妈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过错,罗大妈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而自负相应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与罗大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不宜做相应扣减。

法官表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就限定为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对于超出被保险人责任范围的自愿和解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九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对赔偿责任达成的和解协议经保险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

该案中,经过审理和计算,赵某自行达成的和解赔偿金额未超过保险责任的范围,最终申请理赔金额得到支持。但实践中,很多被保险人对自身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无法准确判断,导致和解赔偿的金额超出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无法完全覆盖。因此,在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让保险公司尽早参与到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的和解或者诉讼中,能够更专业地判断和计算责任范围,尽可能让保险覆盖赔偿金额,这样既能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也能避免后续理赔产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