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9.0

丹道至尊

导演:姜文

年代:2017 

地区:北京 

类型:虐恋 神豪 神豪 印度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8日 07:40

原标题:如何关闭单独商城的站点,如北美/日本/欧洲

“以前,人们戏称十八洞村是‘三沟两岔山旮旯进击的巨人13,红薯洋芋苞米粑’。经过11年的发展,我们形成农家乐、种养、苗绣、劳务、山泉水等产业体系,村民人均年收入从2013年的1668元增加到2023年的25456元,村集体经济也从空白增长到2023年的507万元。”在精准扶贫主题陈列展厅里,讲解员施艳琴满脸自豪地向来自上海的游客介绍十八洞村这些年来脱贫攻坚的艰辛历程和乡村振兴的幸福蝶变。

十八洞村因地制宜,依托独特的原生态资源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并将民族元素全面融入其中,修缮苗族古民居,修葺古驿道,增设苗绣体验馆、农家乐和苗寨民宿等文化体验业态,开展过苗年、赶秋节、吉客节等众多主客共享的民俗活动,充分体验真实的苗族生活,实现了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探索出一条可复制、可借鉴的旅游助力乡村脱贫之路。目前,该村形成种植养殖、乡村旅游、劳务输出、山泉水等“旅游+”产业体系,2023年全村接待游客83.8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1974.5万元。

文旅产业的发展,总有“别样税缘”。随着十八洞村的快速发展,商事活动日益增多,涉税需求也不断攀升。2019年4月进击的巨人13,国家税务总局花垣县税务局创建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首家村级办税服务点,以“家门口办税”服务模式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村民及周边乡镇的商户、企业都可以在这里轻松办理税费咨询、发票代开、社保费代缴等业务。四年多来,该办税点累计服务纳税人缴费人1.6万余人次,有效解决了偏远地区办税难的问题。

为帮助十八洞村壮大村集体经济,花垣县税务局还组织业务骨干成立服务专班,对村内企业一对一、点对点服务。其中,十八洞村山泉水厂以“股份合作+扶贫基金+就业”的帮扶模式,有力带动了十八洞村集体增收和群众脱贫致富,目前已累计享受税收优惠300余万元。“得益于税费优惠政策的支持和税务部门的贴心服务,困难问题都得到及时解决,为公司壮大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税务力量。”湖南十八洞山泉水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厂长王志勇表示。

“这些都是我们绣娘一针一线自己绣的,你看多精美呀!苗绣上还有我们十八洞村的标志,很值得收藏。”十八洞村苗绣特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石顺莲一边介绍,一边拿起一把苗绣团扇给游客展示。自2014年十八洞村成立苗绣特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来,按照“公司+合作社+绣娘”的模式,村里95%以上的妇女都参加了苗绣专业培训。仅2023年,村苗绣企业就实现产值达50万元,享受税收减免8.2万元,成为村里的支柱产业之一。

为将好政策宣讲给更多苗族群众知晓,让惠民政策传遍苗乡,花垣县税务局成立“黛帕阿雅”志愿服务宣传队。该局选取精通苗语的干部,将最新的税费优惠政策和便民举措编成通俗易懂的苗语歌曲,在十八洞村传唱。目前,志愿服务队累计在十八洞村开展志愿服务30余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7200余份,解答群众涉税问题160余人次,实现十八洞村参保“两险”全覆盖、待遇全享受。

原标题:论文明互鉴的必要性及中国的贡献

“郎”标之争引发社会关注,多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点评。近日,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夜郎古酒公司侵犯四川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认定“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四川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进击的巨人13,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进击的巨人13,收归庭下进击的巨人13,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核心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