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9.0

丹道至尊

导演:贾樟柯

年代:2024 

地区:台湾 

类型:法国 德国 香港 其他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15日 15:48

原标题:整合央企强大产能组建中国智慧大农业联合体

2003年4月至2016年11月,张振华在担任平顶山市饮食服务公司副书记、经理和平顶山市糖业烟酒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期间,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办旅社和宾馆;2010年,张振华以他人名义建设厂房和办公楼,并于2012年陆续对外出租。张振华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8月1日,张振华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时任汝州市公安局梨园派出所负责人杨要来以“工资”之名从某煤矿领取补助;2015年7月至2024年2月,杨要来与他人共同投资入股某超市并分红,以他人名义与朋友合伙开设洗车店,与他人共同买卖砂石料牟利。杨要来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5月11日,杨要来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市纪委监委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监委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重点整治公职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违规兼职(任职)和违规取酬,以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等问题。对该清理的问题坚决清理到位,对该问责的坚决问责处理到位。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的,要从严查处海云台电影,释放出越往后执纪越严、处理越重的信号,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为营造更加公平的经济发展环境和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本次专项巡察,坚持问题导向海云台电影,注重靶向诊断,采取“点穴”施巡,突出机动灵活。聚焦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重点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证券、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获利、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等;是否采用隐蔽、伪装手段,以投资入股、合伙经营、民间借贷、市场交易等形式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影子公司”“影子股东”搞幕后操纵;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聚焦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重点围绕人员日常管理、工资发放管理、离岗人员管理等方面了解防治“吃空饷”情况,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旷工饷、病假饷、违纪违法犯罪人员饷、冒名饷和编制饷等问题。

原标题:安徽黄山市黄山区:“四网”联动 助力党建引领城市基层治理提质增效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最终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终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上海某企业公司向西安某数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上海某公司非法向客户提供西安某公司独家传播的电视剧被诉该案中,西安某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数字公司)诉称:西安某数字公司拥有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企业公司)在其运营的“飞幕”手机客户端平台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我的团长我的团》(以下简称《我》剧)的在线播放业务,2019年10月11日,西安某数字公司对此进行了公证证据。上海某企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西安某数字公司的合法权益,给西安某数字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西安某数字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上海某企业公司:1.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我的团长我的团》的在线播放业务;2.判令赔偿西安某数字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包括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7000元海云台电影,其他调查取证及差旅费1500元),合计10万元。上海某企业公司辩称,其通过“飞幕”App提供“听声识剧”服务以及为用户提供影视剧信息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西安某数字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上海某企业公司App是创新业务模式,应当得到支持。法院经审理查明,西安某数字公司享有《我》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上海某企业公司开发经营“飞幕”App,该应用宣称“是一款专为影视剧爱好者打造的产品”,提供“硬核黑科技听声识剧,仅听影视剧里的声音就能识别正在播放的片段”。西安某数字公司取证发现,安装“飞幕”App,在“影视“板块点击“70周年之民族觉醒”,再选择“我的团长我的团”进入《我》剧简介页面。使用另一部手机播放《我》剧声音,使用“飞幕”App中的“听声识剧”,可识别声音所对应的《我》剧片段并在“飞幕”App中播放该片段。所播放的片段还可分享至“飞幕”App“影视笔记”栏目中供其他用户在线观看。西安某数字公司取证时就《我》剧数个片段的“听声识剧”行为以及“影视笔记”中提供数个该剧片段的点播服务进行取证。法院: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1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听声识剧”相关行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中的公众通过信息网络获得作品的可能性不应理解为公众实际获得作品或者获得完整的作品。公众实际获得作品的情况因存在涉及信息网络的软、硬件设备或者公众个人选择等差异而不同,以公众获得作品的数量、内容,甚至公众实际获得的作品对《我》剧的市场价值等因素来判断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提供作品”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并且,因权利人取证方式、策略等因素影响并未将被诉行为所提供的完整作品进行保全,不属于否定被诉行为提供完整作品使公众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理由。同时,公众获得作品的可能性与提供作品行为的片段化方式无关。被诉公司将涉案作品以1分钟短视频集合的形式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使用“飞幕”App“听声识剧”功能时可获得《我》剧。关于“影视笔记”相关行为,在案证据显示仅少量用户在涉案作品“影视笔记”栏目中发表评论并上传《我》剧片段的情况,不应作为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依据。用户在“飞幕”App“影视笔记”栏目中发表对《我》剧的评论意见时上传可供其他用户点播观看的涉案作品片段非必要操作步骤,也不属于创作作品过程中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中的适当引用行为。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20)京049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判决上海某企业公司停止侵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西安某数字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驳回西安某数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上海某企业公司提出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8月22日作出(2020)京73民终1775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西安某数字公司的诉讼请求。西安某数字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京民再62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变更一审判决为上海某企业公司向西安某数字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驳回西安某数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矛盾纠纷少了,服务群众多了,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也提升了。都匀市公安局自今年2月启动运行人民广场、新都汇警务站以来,共接待周边群众3000余人次,调解各类矛盾纠纷50余次,帮助找回走失儿童、老人20人次,找回归还群众丢失的身份证、手机、箱包等物品38件,为周边群众办理犬牌68个,受到周围市民群众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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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都匀市公安局在城区新建6座无人机工作站,为全局各警种配备喊话、热成像、夜视、可变焦等行业级警用无人机25台,实现空域全覆盖并全部纳入智能飞控平台集群作战。今年以来,运用无人机支撑安保活动132次,制止打架斗殴、人员聚集137次,查获非法种植毒品植物案件168起、打击143人,打掉农村野外赌博团伙2个抓获68人,排查溺水、火灾隐患286处,支撑救援任务74次,解救受困“驴友”16人,找回走失人员63人。

为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地落实,都匀市公安局将“三心”服务贯穿于服务群众的每一个窗口海云台电影,推出优化营商环境、擦亮办事窗口、提供优质服务等多项服务措施。各派出所、人口大队、交警大队围绕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上门办理、延时预约、邮寄送证、设立专场等服务。针对群众急事开通绿色通道,启动“急事急办”服务机制;针对特殊群体开展事前、事后上门服务,有效解决一批群众“办事难”“考证难”“办证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