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迎接烈士回国的塔台对话听到泪目 43位志愿军烈士回到祖国怀抱 《尚书》是中华典籍中最古老的经典之一。不同于后世思想家的论著,它是上古圣君贤臣关于现实政治的实践经验总结,作为王室档案留存,成为留给后世国家统治者的政治思想遗产。此书中深藏着哪些“人权”思想?它对全球人权治理有何启示意义?从事思想史研究40余年的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教授姜广辉近日接受中新社“东西问”专访,就上述问题进行解读。
姜广辉:《尚书》首篇《尧典》,终篇《秦誓》,大约反映距今4000年至2600年前的古代社会生活。其前期属于原始氏族公社共产制社会,后期属于周王朝分封采邑制社会。原始氏族公社的社会形态,在世界各民族早期历史都曾有过,当私有制国家出现后,这种社会形态在西方很快就被破坏掉了。但在中国古代,这种原始的血缘氏族共同体的社会形态非但没被破坏,反而得到加强。
正如美国哈佛大学考古学、人类学教授张光直所言:“在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起源转变的阶段,血缘关系不但未被地缘关系所取代,反而是加强了,即亲缘与政治的关系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往的历史观认为,西方的历史发展是正常的,中国的历史发展是不正常的。对此,张光直提出一种新的解释,即从中国古史中看到的文明演进路径,是世界文明转进的主要形态。“社会科学里面自西方经验而来的一般法则不能有普遍的应用性,我将中国的形态叫做‘连续性’形态,而将西方的叫做‘破裂性’形态。”
采邑主属于贵族,其采邑可能由一个或许多个氏族族群组成,而一般氏族成员成了采邑平民。作为贵族的采邑主与作为平民的氏族成员虽是一种不平等关系,但并非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相对抗的关系。相反,采邑主与采邑平民因同处一个共同体中,有一种休戚与共的情怀。采邑主因有巩固现有社会地位、争取更高社会地位的需求,需将本采邑的平民变成自己最信赖的族人和战士。因此,平民之间仍保留着原始氏族共同体兄弟般的友情,平民与贵族之间也保持着亲长般的关系。
从这个意义而言,采邑中平民的地位较此前并无明显下降。若从“人权”的视角来看那时的民众,状况并非很差。也就是说,中国原始社会向文明国家过渡时,并没有走向西方古罗马那种奴隶制的极端形态,而是发展为一种较为温和、较符合人道的文明社会形态。所以不能因此认为西方古代奴隶制社会形态是正常的,而中国所走的文明国家社会形态是不正常的。
“协和万邦”是佑护人类的重要理念。这在《尚书》首篇便已点明。尧、舜时代是所谓“天下万邦”的时代,当时每个氏族族群都在思考,同为人类,大家是否都有生命安全、生存发展的权利?在我看来这应该是“人权”问题的逻辑起点。尧帝将人类看作一个大家庭,视他人为兄弟、他国为兄弟之邦。中国文化的智慧重在处理和解决人际关系,而最大的人际关系是国与国的关系。今天我们已清楚看到,此问题若处置不当,将会导致人类毁灭。这一真理在四千年前已由中国圣人揭示。
“尧舜禅让”是树立“推选制”的典范。“尧舜禅让”讲的是最高执政者的推选制度,有些类似于古罗马元老院推选新执政者,但中国的尧、舜时期要比古罗马早两千年。这种推选方式注重个人品德、能力和业绩,而不在乎身份显赫或微贱,其意义就在于人人都有被推选权。“公天下者莫如尧、舜哥谭高中,选贤能以禅让,太平大同之民主也。”晚清康有为曾如是揭示上古尧舜“禅让”的意义。
“汤武革命”开创“反暴政”的传统。近现代人们曾认为“革命”一词出于晚近。其实,“革命”不仅是中国最古老的词汇之一,也是一个相承不衰的优良传统。《尚书》中记载商汤王伐夏桀、周武王伐商纣的文献,表明了民众在统治者暴虐无道时保留“革命”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这是中国古代传承下来的一种特殊的“民权”。
“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重民”思想。何为“民之所欲”?“欲”就是需求。我们可将《尚书·泰誓》中的“民之所欲”与美国社会心理学家马斯洛关于人的“五个需求层次”联系思考。其关于人的生理、安全、社交和尊重需求,在《尚书》及其后的儒家思想中都有积极肯定的资料。至于第五项“自我实现需求”,从《尚书》中还看不到民众“自我意识”觉醒的相关资料。大约从孔子创立“私学”时,一部分民众通过游学方式来实现“自我实现的需要”。
姜广辉:当今世界,一些西方军事强国一方面高喊“人权”,一方面实行“弱肉强食”的强权政治哥谭高中,各种形式的新殖民主义、对别国主权和民族统一以及领土完整的侵犯、破坏和威胁等,实际上是对“人权”的公然肆意侵犯。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起,一些国际人权学者呼吁在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上加以规范,制订新的“第三代人权法则”,并称其为“团结权”哥谭高中,以弥补现今《世界人权宣言》之不足。
西方启蒙运动时期,伏尔泰、卢梭等思想家倡导中国儒学理念,以抗衡宗教压迫和封建统治,为资产阶级兴起张目。所以西方在制订第一代人权时,将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观念作为法国国民公会1789年通过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4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国学者张彭春担任新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唯一副主席,实际参与主导了第二代人权代表作——《世界人权宣言》的制订。这部人权宣言不仅吸收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儒家观念,还将儒家“和而不同”“四海之内皆兄弟”“良心”“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生烝民,有物有则”等许多思想观念融汇其中。我认为,中国人在世界第一、二代人权宣言制订时没有缺席,将来在第三代人权宣言制订时也不会缺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