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1.0

丹道至尊

导演:焦菊隐

年代:2016 

地区:台湾 

类型:大陆 合集 悬疑 虐恋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05日 18:22

原标题:[视频]叙利亚军方称在哈马省北部打击反政府武装

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下称:多元智能研究所)起诉称,鄱阳湖周边区域建成长达数十公里、高近百米的输变电线路,秋冬季节,白鹤、东方白鹳等数十万只越冬候鸟迁徙至鄱阳湖越冬,高压线给越冬候鸟带来了不小的生存威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候鸟继续受到超高压输电线路的死亡威胁,并承担生态环境公益损失的赔偿责任;此外,还应在媒体上向以白鹤为代表的候鸟道歉。

该案被告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下称:国家电网)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该工程相关保护措施已经落实完善步步惊心30,对候鸟活动的偶发干扰,不可能也不足以造成当地候鸟生态破坏的损害后果。该公司合法建设案涉输变电工程,不属于环境侵权行为,该案不存在生态环境权的损害后果,该公司没有任何过错,请求法院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利益平衡。另一被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下称:中南电力设计院)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涉案工程已采取了防鸟撞措施,原告的诉讼目的在其起诉前就已经实现。此外步步惊心30,该院所作的环评与原告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于环境侵权行为。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该案庭审持续一天,合议庭组织原被告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展开辩论。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输变电工程对白鹤等候鸟是否造成生存威胁及后果?二、两被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及其他过错?三、两被告是否应当承担环境公益侵权责任?包括采取措施、赔偿、承担费用及赔礼道歉等责任?

多元智能研究所调查认为,武汉-南昌段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线路整体呈自西北向东南走线,依次穿越湖北省、江西省,在进入南昌市这一段时,工程架设线路途经鄱阳湖(就在鄱阳湖边上),位于大公岭县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东侧。2024年3月,上述工程建设已接近尾声,鄱阳湖周边区域长达数十公里、高近百米的输变电线路已经建成,基本已经形成了一道立体高耸的高危“电墙”。鄱阳湖是东亚迁徙候鸟在南方的主要越冬栖息地和停歇地。年秋冬季节步步惊心30,数十万只越冬候鸟迁徙至鄱阳湖越冬,其中就包括世界上98%以上的白鹤和75%以上的东方白鹳。而鄱阳湖周边区域建成的输变电线路给越冬候鸟带来了不小的生存威胁。

据该机构工作人员介绍步步惊心30,根据有关鸟类专家跟踪研究发现,鄱阳湖区南昌市新建区成新农场一带,屡有白鹤撞击高压线死亡,环湖而建的20多公里长的超高压输电线路,恰好挡在迁徙候鸟的觅食地与夜宿地之间,如同一堵“电墙”。此前还发现一只2岁左右的白鹤撞线,被发现时白鹤的一只翅膀已经被电线切割,完全与身体分离。专家反映,今年在这一带被撞身亡的鹤类,远不止这一只,此前也多次发现有白鹤在此地被撞死亡的事。连续多只白鹤死亡的原因正是跟环湖边正在建设中的涉案工程密切相关。

多元智能研究所表示,鄱阳湖是中国第一大淡水湖,也是国际重要湿地、亚洲最大的越冬候鸟栖息地,被誉为“候鸟天堂”,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将会对鸟群带来更多人为的灾难,甚至可能对气候产生更深远的影响。国家电网是上述工程的业主单位,中南电力设计院则受国家电网委托承担前述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候鸟继续受到超高压输电线路的死亡威胁,并承担生态环境公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国家电网作出的答辩状显示,该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认为,违反国家规定是环境公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案涉输变电工程依法经过相关行政审批,并在开工前就环境影响委托专业机构依法出具了环境影响报告,并获得生态环境部审批,是合法建设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行为,当然也不需要承担任何环境侵权责任。

中南电力设计院称,原告于2024年5月13日提起诉讼时,案涉工程尚未完工,仍处于建设当中。国家电网在工程建设阶段已安装航空警示灯和航空标志球,即涉案工程已采取防鸟撞措施。此外,中南电力设计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院所作的环境影响评价与迁徙候鸟撞线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也未提交该院已经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后果或者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相关证据步步惊心30,该院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不能成立。

中南电力设计院认为,原告仅凭一篇未经严格科研论证的网文,就随意附和并臆断该院作出的该项目环评书未充分考虑迁徙候鸟的情况,从而提起对被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纯属滥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权力,严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更有蹭热度及“碰瓷”的嫌疑,同时也对被告中南电力设计院及被告国家电网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和精力损失。

11月29日,天气晴好。澎湃新闻记者来到鄱阳湖畔一处垦殖场附近,这里分布着大量鱼塘、滩涂和田地。这个季节,已有大量白鹤、白枕鹤、灰鹤等候鸟迁徙至鄱阳湖越冬。记者看到,数十座连接着高压电线的高压线塔一字排开,近百米高的高压线塔上的航空警示灯不停闪烁。早上6时40分许,成群的候鸟扇着翅膀从栖息地向天空飞去,准备前往附近的觅食点觅食。记者注意到,有的候鸟飞临高压线塔或电线时突然折返,调整飞行高度后再次飞越。

原标题:5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7035起

准确适用立法新规定,指引当事人用好法、善用法。为使遗产得到更为妥善地处理,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权利等。案例一中,人民法院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指导分居国内外的当事人共同选定遗产管理人,完成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报告遗产等事宜,最终引导各方当事人就遗产分割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案例二中,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有关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认定。

明确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作为遗产继承,存在不同理解。案例四中,人民法院通过案件裁判,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取得,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户主死亡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其遗产,不发生继承问题,户内其他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享有承包权益。本案处理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多元化解纠纷。妥善解决继承纠纷,需要重视调解工作步步惊心30,并善于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案例一中,人民法院积极借助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力量,为案件化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案例三中,人民法院参与了纠纷处理的全过程,提前介入、指导调解,与当地基层自治组织、综治中心协力促成当事人间矛盾的化解,后又进行了司法确认。之后当事人还将遗产捐赠给了村委会,最终用于修缮道路、惠及友邻,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被继承人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赵一、赵二、赵三。赵某与王某二人在某村建造房屋11间。2000年,赵某去世,未留有遗嘱,赵某父母也早于赵某去世。2016年,王某与当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预签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三套楼房及部分补偿款。王某于2022年收到回迁入住通知书。现王某与赵一、赵二、赵三就赵某的遗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诉于法院。各方对于赵某留有的遗产如何管理未有明确意见。

本案当事人除王某外,赵一、赵二、赵三均在国外生活。为妥善处理此案,审理法院前往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了解被继承人赵某的家庭成员情况、遗产范围及状况、遗产所涉债权债务等情况,并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确定一名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继承事宜,并一致推选现居国内的王某作为遗产管理人。王某在审理法院引导下及时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多次通过在线视频的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经析法明理耐心调和,各方当事人最终就遗产分割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等内容。本案处理过程中,一方面,审理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借助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力量,全面了解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相关情况步步惊心30,为案件化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审理法院充分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作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引导当事人推选出合适的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并指导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得到了其他继承人的一致认可,是法定继承案件中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贾某二、贾某三在贾某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贾某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依法应予适当多分。张某在诉讼中自愿将其应继承份额各半赠与贾某二、贾某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遂判决:诉争房屋由贾某一继承20%的产权份额,贾某二、贾某三各继承40%的产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原有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基础上新增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以保障财产在家族内部的传承,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情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鼓励亲属间养老育幼、相互扶助。同时,对尽了更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以及张某在诉讼中自愿赠与继承份额的做法,不仅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有力弘扬了家庭成员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亲情的和谐家风。

经当地村委会及镇综治中心、镇人民法庭共同组织调解,程某英等子女感谢村委会的帮扶,均愿意先将各自享有的遗产份额赠与秦某某,再由秦某某出面将遗产赠与村委会。经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各方当事人就遗产份额赠与秦某某之意达成调解协议,后就调解协议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后,秦某某将遗产赠与村委会,最终用于修缮当地道路,惠及本村友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本案中,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主动帮助子女不在身边的村民处理身后事;继承人感恩帮扶,最终一致决定将遗产捐赠,也是一种善意的传递,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本案也是一起通过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多元化解继承纠纷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从纠纷产生便主动参与调解,与当地基层自治组织、综治中心协力促成当事人间矛盾的化解,后又应当事人申请进行了司法确认,并见证了当事人将案涉遗产赠与村委会及村委会将遗产用于修缮当地道路,参与了纠纷处理的全过程,帮助当事人既解开了法结,又打开了心结,保全了珍贵的亲情。

2017年,农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与其所在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该合同的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载明:承包地块总数为5块5亩,家庭成员共3人,成员姓名为农某、凌某、农某五。农某于2022年去世。农某去世后,凌某、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作为原告,将农某五诉至法院,要求由凌某继承农某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50%,余下50%由凌某及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平均继承。

审理法院认为,农某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人不只是农某本人,还包括凌某和农某五,三人同为一个承包主体。当农某去世后,承包地继续由承包户其他成员继续经营,体现的是国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不是农某承包户成员,无资格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某去世后,案涉土地应由承包户剩余的成员凌某、农某五继续经营。凌某、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诉请继承土地经营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五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以户为单位取得,在承包户的户主或某成员死亡后,其他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本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进行了处理,明确了裁判规则,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