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4.0

丹道至尊

导演:马彦祥

年代:2015 

地区:郑州 

类型:重生 大陆 大陆 日本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7日 17:50

原标题:珠江口盆地再获重大油气发现 探明储量5000万立方米油当量

上海的健康自我管理小组(简称:小组)建设深入社区和工作场所,创建和发展因地制宜、因人施策,以目标群体的实际健康需求为导向,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鼓励多元化人群参与,围绕多种主题,传播健康自我管理理念和技能,不断扩大健康自我管理覆盖面,树立社区居民健康自我管理的个人责任意识,从而提升市民健康素养。

在不断地探索中,上海的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形成了征集和推广人群健康促进适宜技术的优秀活动设计方案。各级部门在膳食营养、运动健身、心理健康、中医养生保健、疾病预防与管理等领域,深入挖掘、梳理和总结小组中现有的各类简便易行、科学有效地促进人群健康适宜技术,通过小组组员的传承和演示,在社区居民中广泛推广使用;同时,鼓励小组创新活动的形式和内容,遴选出兼具科学性、互动性、趣味性,聚焦实操技能及意识行为改变的优秀小组活动方案。

随着小组数量持续增加,组员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部门持续发挥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在提升民众基本健康素养上的引领带动作用,探索形成契合该区实际的健康自我管理工作新模式。自我健康管理小组主要依靠街镇爱卫办、居委卫生干事及组长等进行组织与管理。各街镇为小组提供制度保障,主要涉及活动资源及宣传材料的支持,如交流、比赛等活动,以及制定健康上墙版面、易拉宝、健康宣传册等。部分街镇通过整合资源为小组提供一定资金支持。

据了解,浦东新区的自我健康管理小组特别关注同伴教育,通过共同学习、互帮互助,实现共同进步。多年来善良的谎言,从高血压自我管理入手,科普范围不断拓展到糖尿病自我管理;2020年,浦东新区率先开启线上健康教育及健康打卡活动;2022年开始,该区开展脑健康自我管理试点小组,希望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健康素养与自我管理能力。

和上海其他区域的自我健康管理小组不同,浦东新区率先采用星级分层管理的模式,到2023年12月,有三星小组97个、二星小组438个、一星小组903个。据了解,自我健康管理小组的星级评定不是一劳永逸,每年都会通过第三方机构抽查与街镇自评的方式,确定星级。据了解,居民们对自我健康管理小组的星级评定热情高涨,不断提升活动品质,力争上游。

为了支持自我健康管理小组的活动,上海市级专家纷纷下沉,为民众带来线上线下的科普讲座。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上海市中医文献馆、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胸科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的多位专家为民众带来“黄帝内经与睡眠”“排便异常的中医药防治”“治未病和肺部结节”等不同主题的科普讲座。上海市中医文献馆专家张晶滢为民众分享了排便异常的中医防治内容。她介绍,这个主题来自她在日常诊疗中的观察,希望从民众健康管理需求出发,为其提供相对简单、有利于日常执行的健康管理方式。专家们的科普讲座还被录制成课程,送到不同街镇的自我健康管理小组。

金枫居委小组组长王阿姨是其所在自我健康管理小组的组长。原本就积极参与社区各项活动的王阿姨把小组学到的中医按摩知识用来为家人、舞蹈队的伙伴们缓解腰腿酸痛。她说,每次参加自我健康管理小组的活动都很开心,学习到新本领特别高兴。王阿姨说,听了庞素银的讲座,自己知道进补也不能“乱补”,要把这些知识告诉老伙伴们。她希望有更多的医生能走进社区讲课,指导大家开展科学养生。(完)

原标题:十万列,中欧班列提升亚欧大陆互联互通水平

“郎”标之争引发社会关注,多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点评。近日,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夜郎古酒公司侵犯四川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认定“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四川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核心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善良的谎言,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善良的谎言,“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