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7.0

丹道至尊

导演:阿尔弗雷德·希区柯克

年代:2013 

地区:大陆 

类型:法国 古装 合集 逆袭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10:50

原标题:急难愁盼|云南网友补缴养老金遇困惑 当地查证答疑

对于提案中关于“增加面向本科学历以上师范类毕业生教师岗招聘计划人数,充分利用现有后备教师资源,缓解我县大学本科生就业压力,为社会分忧”的建议,桃江县教育局介绍,县教育局每年根据教师减员情况、学生人数变化、教育教学实际需要积极向县委编办、县人社局申请编制使用计划、教师招聘计划。2024年5月底,桃江县教育系统共有在编教职工5711人,其中中小学教师5423人(小学教师2346人,初中教师1958人,高中教师1119人),全县公办中小学生84051人(其中小学45116人,初中23339人,高中15374人),按师生比要求需配备教师5347人(小学教师2381人,初中教师1736,高中教师1230人),实际超配76人,其中小学教师少配35人,初中教师超配222人,高中教师少配111人。2024年8月有157名公费定向培养师范毕业生进入教师队伍。根据省委编委“从严从紧控制机构编制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要求和目前桃江县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桃江县2024年没有教师招聘计划。

对于提案中关于“暂停委培师范生招生申报计划,减少教师后备资源流失,减少财政支出,减轻财政压力超次元游戏,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关键事项上”的建议超次元游戏,桃江县教育局透露,桃江县在读定向公费师范生1048人,其中小学教师588人,初中教师285人,高中教师113人,幼师及其他62人,相关人员在2029年前按培养合同回本县工作。

根据调研情况,桃江县中小学生数在2024年达到高峰,为89216人,此后逐年降低,至2033年为53023人,仅为高峰时期学生数的59.4%。根据师生比要求,结合当年定向公费师范生分配和预测当年退休教师数量,除高中教师外,今后一段时间内,小学教师和初中教师均超过需求量。因此,桃江县2024年已暂停初中起点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高中起点本科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计划也大为缩减,仅申报了特殊教育和中职专业课教师4人。未来10年高中阶段缺少教师将主要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中选调。义务教育阶段或高中阶段教师确实无法满足需求时再面向社会或高校公开招聘。

上述方案介绍,截至2024年上半年,桃江县现有中小学校146所,其中公办小学96所,初中32所,九年一贯制学校9所,十二年制学校1所(民办),普通高中5所,职业学校2所(含民办1所),特殊教育学校1所。幼儿园135所,其中公办园51所(含幼教点3个),民办园84所。全县现有幼儿15055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69893人,高中阶段学生17700人,在编在岗教职工5764人。

据上述方案,2024年起,桃江县每年撤并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别为16所、11所、9所、5所、7所、1所、6所。到2030年,按规划调整后保留的83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可开设963个班,提供学位43335个,其中桃花江镇12735个。初中可开设560个班,提供学位28000个,其中桃花江镇8400个。能满足2030年小学24400个、初中20000个的学生学位需求。

根据学生人数变化、现有教师数量、教师退休、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补员情况,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预计到2028年末,桃江县教师总量5732人,小学教师富余847人,初中教师富余224人,高中教师缺额998人。预计到2035年末,全县教师总数减少至4273人,各学段教师数量结构问题将进一步凸显,小学教师富余992人,初中教师富余487人,高中教师缺额676人。

为此,前述方案明确,鼓励优秀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向学前教育流动。从2025年秋季起,每年交流20-30名义务教育教师至公办幼儿园,逐步解决学前教育公办幼儿园专任教师在编比例偏低的问题,促进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另外,鼓励高中学校数量相对过剩科目教师通过转岗培训向紧缺科目教师转型。通过公开考调,平均每年遴选30-50名高水平义务教育教师补充高中学校紧缺学科教师。加强公费定向培养师范生的分配与管理,根据毕业生专业情况合理分配至各高中学校。有序培养和招录高中紧缺学科教师,通过公开招聘,每年引进35-50名优秀人才补充到高中学校。

原标题:女儿vs妈妈:北京小升初实录

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死亡抚恤金分割纠纷案件,最终判决与死者关系更亲密、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更紧密、尽赡养义务更多的一方分得80%抚恤金。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老王与老李系夫妻,二人生育两子王一和王二超次元游戏,因家庭矛盾,王二在成年后前往外地,较少回家看望父母,王一与父母共同生活。2000年,老李死亡,2024年,老王死亡,老王死亡时的直系亲属只有王一与王二。老王工作时的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向老王家属发放了一笔死亡抚恤金。 因王一与王二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产生纠纷,王一将王二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老王的死亡抚恤金。 平谷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亲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该项费用均发生于公民死亡后,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其权利主体一般为与死者存在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该项费用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共有人可依法申请分割。对于死亡抚恤金,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尽赡养义务的多少等因素进行分割。 该案中,因老王之妻老李先于老王死亡,故老王死亡抚恤金的权利主体为王一、王二二人。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老王生前长期与其子王一共同生活,老王与王一的关系更为紧密,王一赡养和日常照料老王更多。王二自认在外地居住,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老王进行了日常照料,其尽赡养义务较少。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对于死亡抚恤金,法院酌定王一分得80%、王二分得20%。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死亡抚恤金亦按照判决分割完毕。 (文中人物为化名)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