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及丁晓颜的人物塑造,许言午表示,这是一个“聊斋式”的人物,带有一股“荒野气息”,对世俗生活有相当程度的超越性。这种荒野感在小说中,表现为丁晓颜夜晚独自织毛衣、听歌或坐在巷子里的场景。而这一形象正是许言午内心深处“隐秘的小角落”的外化,与之相对的是张咏,他则代表了作者内心更大比例的现实部分,两者形成鲜明的对比和张力,这种张力贯穿于整部小说,并最终以丁晓颜的离开收束。
刘诗宇认为《扬兮镇诗篇》对小镇青年的书写非常特别。在中国文学传统中,多有以乡村或都市为背景的文本,而小镇作为一个被夹在二者之间的空间,曾经相较之下少有作品涉及,直到“70后”作家集体登上舞台皇女之刃,小镇、县城才以相对“灰色”的状态登上文学舞台。而许言午不仅描绘了现实层面的中国小镇,也构建了一个浪漫的、理想化的扬兮镇,这种双重属性赋予了小说现实与诗意并存的独特质感,使其既是一部刻画小镇现实的作品,也成为文学中寄托浪漫理想的重要文本。
刘诗宇提到,“丁晓颜对外界的评价采取了一种不敏感的态度,这种不敏感并非因为她迟钝,而是一种拒绝被外界牵制情绪的智慧,她心中有自己相信的东西,而这些世俗定义的困境对她来说往往不生效”。这种能力使她在看似失败的一生中,实际掌控着自己的生活节奏和精神世界。他还引用网络流行语“你以为我在第三层,其实我在大气层”来形容丁晓颜的特殊智慧,并总结道:“这本书通过丁晓颜这一角色,让我们重新思考今天关于智慧与幸福的定义。”(完)
"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减轻无偿搭载人的赔偿责任——张某英等诉于某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显示,2022年12月21日,于某金应吴某太的要求,无偿搭载其前往万年县治疗疾病。途中,江某发驾驶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与于某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交强险)发生碰撞,造成江某发、于某金与二轮摩托车乘员吴某太三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吴某太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治疗5天,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最终,吴某太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江某发负主要责任,于某金负次要责任,吴某太无责任。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于某金接受吴某太的请求,在未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搭载吴某太,属于法律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且于某金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当减轻于某金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减轻于某金1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于某金向张某英、吴某萍、吴某胜赔偿17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一案例显示,如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即使系“好意同乘”也不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饶某泉与高某乐、颜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显示,2023年8月29日,高某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时,遇颜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饶某泉)闯红灯通过路口而发生碰撞,造成颜某、饶某泉受伤。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颜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乐未尽足够的观察义务,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饶某泉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好意同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应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同样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颜某驾驶电动车出于好意免费搭载原告饶某泉,但因颜某擅闯红灯的过错行为导致饶某泉重伤二级且被鉴定为多处残疾,其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皇女之刃,同时也超出法律上对于好意同乘行为意思表示的风险范围,系重大过失。因此,颜某的责任不能适用好意同乘的条款进行减免,对于颜某所提出的“应当减轻我方的责任比例”的抗辩不予支持,遂判决颜某赔偿饶某泉各项损失185137.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