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1.0

丹道至尊

导演:谢晋

年代:2021 

地区:西安 

类型:重生 神豪 复仇 印度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14:37

原标题:央企经营发展实现逆势上扬

波兰华沙科兹明斯基大学转型、一体化和全球化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格泽高滋·科勒德克(Grzegorz W. Kolodko),于1994年至1997年、2002至2003年担任波兰副总理兼财政部长,任职期间带领波兰经济走上快车道。近日,他在接受中新社“东西问”专访时表示,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永不完结的故事,中国为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重要贡献,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此外,还应理解什么是现代化的目标。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我认为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全球化下保持甚至提高中国经济的长期竞争力,二是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意味着既要使中国在全球范围内具有竞争力,又要让国内社会感到满意,两者缺一不可。中国的现代化可能在某些方面启动得较晚,比如讨论环境保护议题。但现在也正朝着好的方向发展。重要的是,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与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协同作用,能使中国更好地协调政策应对挑战。

到2030年,也许联合国会宣布205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我也是一名马拉松运动员,马拉松会有终点,但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永不完结的故事。譬如,人类一边污染环境,一边改善环境;一边面临老龄化和疾病,一边推动医疗发展。中国为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作出重要贡献,其他国家特别是全球南方国家,可以借鉴中国的经验。

格泽高滋·科勒德克:如果没有矛盾,就不需要经济学家了。绿色转型、保护环境代价高昂,会对收入分配、税收和失业率造成影响。作为一门科学敌特行动,经济学要考虑如何为政策制定者管理和协调政策提供支持。所有人都知道应向可再生能源过渡,但其费用不菲。我认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是促进经济向绿色转型的有效工具,即政府与私营部门合作,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公共项目建设和运营。

很多国家讨论了绿色能源的必要性,包括一些国家决定2030年或2035年不再生产新的燃油车,但现在也在试图推迟这个日期。由于中国在电动车制造业方面取得了惊人发展,一些西方工业制造国无法与其竞争,因此便出现一些“脱钩”“去风险”“产能过剩”等言论。这些国家应与中国进行积极而有建设性的互动与合作敌特行动,而不是搞贸易战和“去风险”。

以共建“一带一路”为例,它不仅包括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投资,还包括人力资本投入。我现在也在北京师范大学任教,教授经济发展中的地缘政治变化相关课程,课堂的90名学生来自30多个国家和地区,这也是一种文化交流方式。此外,我最近在波兰的中国电影节上看了中国电影,也欣赏了中国乐团的音乐表演。

不过,如果你去纽约、柏林或华沙的书店,会发现并没有很多中国当代文学译著,西方社会翻译的中国作品不够多,听的当代中国音乐不够多。在学生培养方面,欧中之间取得很大进展,在波兰也有一些中国学生,但我希望能有更多。如果人们只看某些媒体呈现的画面,很容易产生偏见。有时理解彼此的最好方式,就是去对方国家旅行、观察、接触和讨论。因此敌特行动,我们应更加重视文化交流。

格泽高滋·科勒德克(Grzegorz W. Kolodko),波兰前副总理兼财政部长,波兰华沙科兹明斯基大学转型、一体化和全球化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研究领域包括宏观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发展政策、比较经济学等。他于1994年至1997年、2002至2003年担任波兰副总理兼财政部长,曾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担任高级顾问。著有《21世纪政治经济学》《真相、谬误与谎言:多变世界中的政治与经济》《中国能否拯救世界?》等。

原标题:大陆高校师生访问团在台北参观林安泰古厝...

“郎”标之争引发社会关注,多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点评。近日,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夜郎古酒公司侵犯四川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认定“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四川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敌特行动,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核心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敌特行动,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敌特行动,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