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1.0

丹道至尊

导演:谢晋

年代:2014 

地区:内地 

类型:强者 德国 美国 复仇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15:33

原标题:南京地铁回应隧道内出现野猪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规范医疗检查检验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节约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发布《关于加强首诊和转诊服务提升医疗服务连续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巩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不断增强医疗服务可及性、便捷性、连续性,提高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

目前,24个省份互认项目超过100项。其中,北京、江苏、浙江分别达到481项、478项和443项。各地积极推进卫生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促进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跨区域的互通共享。例如,江苏省实现了全省1966家公立医疗机构全部接入影像云平台;浙江省互认系统覆盖了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乡镇卫生院。还有一些省份也在积极探索跨省区域内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比如,京津冀鲁四个省份,1100余家医疗机构纳入跨区域互认的范围,互认的临床检验结果项目达到60项。川渝两地将935家医院纳入互认范围,互认项目达到161项。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李昂说:“针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北京市加强区域联动,努力使检查检验的互认项目和覆盖的机构持续增长。”例如,在北京市范围内,对181项检验结果和300项影像检查结果项目,在质量评价合格的基础上实现医疗机构间互认,互认的项目包括常见的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胸部X光、CT等常规项目,覆盖百姓就诊时常规检查的70%—80%。有60个检验项目在京津冀鲁的1118家医疗机构能够互认。

焦雅辉解释,在临床诊疗过程中,检查检验结果会因为患者正常的生理代谢、病情发展而发生变化。比如,人体血液当中的血小板代谢周期是8—12天,超过这个时间,也就是超过正常的生理代谢周期,可能就要重新进行检查。另一方面,检查检验的设备、试剂参数是有差异的,比如,CT是分16、32、64、128、256等不同排数的。不同排数的CT分辨率、成像是有差异的,如果分辨率不够,很小的结节或者病灶不一定发现得了。所以,仪器设备本身的因素,也会影响到检查结果不能互认。因此,即便是同一个项目,可能有的患者结果可以互认,有的不能互认。其中,谁的能认、谁的不能认,要根据患者的情况来决定,由医生来进行判断。

一是落实接诊医师首诊负责制。在看病过程中,接诊的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同时也根据本医疗机构诊疗能力和水平综合判断患者需不需要转诊。如果需要转诊,由接诊医师来联系医疗机构负责转诊的部门,包括可以设立独立的转诊中心,也可以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协助患者转诊到医疗机构内其他科室,或进行医疗机构之间的转诊。

原标题:空军运-20赴韩接运第十一批在韩志愿军烈士遗骸回国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股东阎某认缴60万元。2021年9月29日,因为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两年前就已到期的1000万元债务,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获法院支持。执行中,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股东张某尚有124.5万元未实际出资、阎某尚有54万元未实际出资雁儿在林梢,便于2023年6月申请将二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阎某则主张,其二人曾经通过阎某向公司转账220万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再承担补充责任。这220万元是何来历?原来早在2014年,股东阎某曾分三笔向甲公司转账共计220万元,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付款”。直到2021年9月6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述220万元款项包含了股东阎某自己的54万元出资款,以及受股东张某委托代其出资的124.5万元,所有出资都用于公司运营。2021年11月,张某将全部180万股权转让给阎某。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2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其一,阎某向甲公司转账220万元时并无缴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即使该22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亦不能直接证明阎某汇款时系缴纳股东出资款。结合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应认定为阎某对甲公司的债权。其二,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款项确认为补缴出资款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已发生合同纠纷诉讼,甲公司的股东应对此知情。在甲公司涉诉且即将被判决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将股东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甲公司的出资款,等同于认可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进而等同于赋予了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将会导致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阎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主张其已实缴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阎某与张某均明知双方未实缴出资,张某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阎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作为受让人应对张某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乙公司追加张某、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其未出资124.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应在其未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1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