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4.0

丹道至尊

导演:詹姆斯·卡梅隆

年代:2020 

地区:其他 

类型:泰国 大陆 逆袭 韩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10日 00:42

原标题:人民日报整版观察: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

在微信群里,群成员张某称,只要群友的信鸽在比赛中飞进前三名,就会付5万元收购鸽子。可当群友刘某的鸽子取得第二名后,张某却拒绝收购。张某在微信群里的承诺是否有效?12月3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与信鸽有关的合同纠纷案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应支付原告5万元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张某是某信鸽俱乐部的发起人之一,刘某是俱乐部会员,俱乐部建有微信群,用于会员交流。2023年5月,俱乐部在微信群内发起信鸽比赛报名,赛前的6月4日、7日,张某在群中表示,会以5万元/羽的价格收购比赛前三名的信鸽。7日晚,群成员询问张某“前三名要具备什么条件才收购”,张某回复“要有留种价值的”“只要我看了欢喜的”,还表示他本人喜欢枯鸡黄眼睛的信鸽。有群成员不断对张某的收购诚意提出质疑,张某表示,自己在其他鸽友群说“收购前三名”是有条件的武士白东修,但对俱乐部的鸽友,只需要是前三名即可。赛后,获得第二名的信鸽的主人刘某要求张某收购,但张某认为该信鸽不符合有留种价值、枯鸡黄眼睛等条件,拒绝收购。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发布的收购内容,属于张某希望和他人发生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发布对象为包括刘某在内的俱乐部微信群内不特定的相对人,内容具体确定,其法律性质当属要约。张某最终确定的其对于俱乐部成员的信鸽收购,仅需满足获得比赛前三名的要求。刘某是符合要约条件的受要约人,其要求张某履行收购义务,视同承诺,双方之间的信鸽买卖合同成立生效。据此,判令张某支付刘某5万元并自行取回信鸽。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的庭审中,双方围绕张某在微信群聊天中作出的收购鸽子的表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南通中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应当自由且真实。该案中,尽管张某在微信群里作出收购信鸽的表示,但综合考量行为、场景、内容、发展过程等因素,该表示不符合自由真实的要求,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院认为,第一,该意思表示经历了特定的发展变化过程。比赛报名后,张某在微信群内表达了收购前三名信鸽的意愿,并多次陈述“有留种价值”“枯鸡黄眼”“深雨点毛”“看了欢喜”等条件,在其他会员提出“不作数”“不要相信”“吹牛”等质疑以及渐趋激烈的聊天环境下,最终表态“本俱乐部会员仅需前三名即予收购”。这一表态经历了明显的前后变化,系在特定聊天环境下受外界刺激而作出的情急性发言,不能仅以此认定真实意思。第二武士白东修,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通常具有个性化要求。业余爱好具有娱乐、社交等多重目的,张某作为俱乐部的发起人和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可能会考虑比赛成绩,但通常仍需考虑外形特征、信鸽状态等其他因素,以比赛成绩作为唯一条件收购信鸽不合常理。事实上,张某也收购了比赛第一名和第四名的信鸽,陈述系因符合个人喜好,据此亦可印证张某收购信鸽的初衷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他的最后表态并非真实意思。第三,其他会员应当知道张某的真实意思。与张某一样,其他会员同为信鸽爱好者,对收购信鸽事项有着同样的心理预期。张某作出上述表态后,群内有会员随即给予“玩的是一种爱好”“你不收购也不能强迫”等回应,可见,张某所作“本俱乐部会员仅需前三名即予收购”的表态并未在会员中产生普遍的合理信赖。南通中院认为,买卖是你情我愿的互动行为,不能强迫交易。法律主要保护业已形成的合法交易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但并非强制约束所有场景下的一切言行,更不能强迫达成超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交易。案涉争议标的物为信鸽,所涉利益不仅具有财产权属性,更涉及信鸽作为活体物的特殊性质以及信鸽爱好者独有的精神利益,信鸽交易属于典型的特定物交易,交易的基础在于个人喜好、眼力以及对信鸽价值的判断,通常需经历磋商、看鸽、缔约、交付等过程,有时还附有饲养、照料等方面的特殊要求。该案中,张某在微信群内表达收购意愿后,刘某未作任何回应,也未与张某单独表达交易意愿。刘某在比赛结束后要求张某收购信鸽,也应当通过磋商达成交易合意,否则不仅不符合信鸽买卖的通常习惯,也会违背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的特定目的。综上,合议庭经休庭合议后,认为张某在微信群中所作出的收购表示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其上诉请求成立,遂当庭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专家:法律介入生活的限度无普适标准,应结合行为场景考虑南通中院认为,该案中,张某的表态是在微信群里作出的,对于在以社交为目的建立的微信群内的聊天内容,应当严格审慎认定其法律效力。微信群是特定成员基于特定目的而建立的社交平台,主要功能在于群内成员日常闲聊和沟通。从聊天内容看,群内聊天围绕信鸽主题,也有家长里短、闲言碎语,还存在交易信息。但除非有特别明确的成立合同关系、接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定聊天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实际上,微信群聊天与线下闲聊并无本质区别,法律应给予同等干预,既要保护聊天的自由,也要约束自由的边界。法律无须介入没有危害的日常聊天,当然也无须介入同样情形的微信聊天。张某的表态源于群内会员对比赛的闲聊,并非针对信鸽交易的沟通,整体上仍属于日常社会交往范畴。正如日常生活中的此类闲聊不会轻易被赋予法律意义一样武士白东修,微信群内的聊天也不应被直接赋予法律约束力。“法律应当尊重个人自由,为个人行为留下必要空间,不应介入缺乏法律意义的日常社会交往。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应当结合行为场景、当事人利益状态、信赖程度等因素予以分析判断。”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符东杰表示,法治的意义并非不加区分地强制调整所有行为,而是通过规则之治维护张弛有度、充满活力的社会秩序,允许道德、情感、礼仪等多元社会交往领域存在“法外空间”,保持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必要限度。符东杰特别指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聊、QQ群等社交平台的发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审结束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薛军曾对该案进行评析。薛军表示,微信群聊、QQ群等互联网群组已成为许多人工作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新的网络环境中,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交流能否产生法律上的意义、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是法学理论上经典问题的现代阐释,也是技术发展对法学理论的司法实践提出的新课题。“法外空间”多为司法必须奉行价值中立的领域空间,它的大与小、张与弛,折射出司法对社会的容让与法官的裁判智慧,“南通中院选择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具有极高的社会价值和时代意义。”如果对当事人在无意识、不明确的状态下所做的意思表示均赋予法律上的约束力,这会使当事人陷于不可测的风险中,社会交往亦会僵化。“法律介入生活的限度在哪里,日常生活中哪些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一个抽象的普适标准,但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行为场景去考虑。”薛军表示,“强扭的瓜不甜”,合同的缔结需要当事人之间有明确、清楚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宜把社会生活中的戏谑表示、不具有法律意图的沟通交流理解为订立合同的意思。新京报记者 左琳 通讯员 张怡茜 古林编辑 彭冲 校对 杨许丽

原标题:广东设立雷州经济开发区

一年来,大庆市司法局通过实施高质量法治化护航民企发展行动和一系列出实招、求实效的举措,成功打造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服务中心”营商服务品牌。累计接待涉企法律咨询663人次,调解涉企纠纷257件,办理涉企公证1469件,审结涉企复议案件26件,完成涉企司法鉴定51件,受理涉企仲裁案件192件,开展法治体检98家。将“有矛盾纠纷、有诉求表达、有法律咨询、有发展难题”作为服务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有事必到、有难必帮、无事不扰”,引导企业依法维权,推动政企交流合作,让企业办事能“找到门”,发展能“找到路”,解决困难能“找到家”。

李女士以某劳务派遣公司雇员的身份在某公司新建厂房从事楼面防水工作,从高处坠落受伤,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不完全性瘫痪、腰骶横突骨折等,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四级伤残。中心立即为其开辟绿色通道,并同法律援助律师一起到刘女士家中,现场为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最终帮助李女士争取赔偿金额103万余元。受援人李女士放弃对劳务派遣公司及施工企业主张权利。既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武士白东修,也让企业能够安心经营,避免负面影响。

大庆市司法局加强与市委社会工作部、市营商局、市工商联等重要涉企部门的工作对接,实现业务联动、资源共享,将265家“商会”“行业协会”以及“规上企业”作为会员,纳入长期服务规划目标。不断加强线上线下平台建设,通过电话沟通、专题座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收集行业协会、商会的法律需求及相关建议。开发“法律服务码上行”便民利企小程序,为民营企业专门开设“网络留言”“助企维权”“咨询服务”“法检预约”等多个专栏,公示服务民企案件数据,实现线上法律风险防控指引、法律服务手册、合同示范文本、投诉申请、行政复议申请等“扫码即得”。平台浏览量和下载量超万次,搭建了民营企业获取政策动态和反馈诉求的“直通车”,解决了困扰已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7月末,肇源县某谷物加工公司的2名工作人员来到大庆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据描述,该公司购买的水稻种子存在问题,导致稻穗生长情况不佳,其合作的大批农户面临收成大量减产的风险。随着农作物一天天的生长,企业和农户面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武士白东修,企业和农户心急如焚,需专业机构立即介入,对种子质量进行鉴定,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中心立即组织法律服务团精干力量,利用周末加班制定严谨的保全方案,积极协助该公司申请到了肇源县农业农村局行业专家提供鉴定。派遣公证员、律师等一行四人凌晨五点驱车赶往肇源县,顶着33度的炎炎烈日,在农户的带领下,身穿水叉走进泥泞的田间地头,观察记录6块不同种植区域的水稻生长情况,对农业农村局技术人员关于水稻田垄行宽、每穴基本苗、地块各点次每穴植株数等关键证据的测量鉴定过程进行了全面、细致的保全工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作人员和农户对此连连称赞。

在全面落实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持续加大政策力度,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围绕大庆市出台的“振兴发展民营经济‘三十一条’措施”“律企同行,法护营商”“百所联百会”等各类政策,编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常见法律风险与防控指引》《合同示范文本》等法律服务手册。以实体经济为重点,建立健全快速响应工作机制,全面推行“集成式”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法治体检、律师咨询、公证办理、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申请、司法鉴定指引,全面开展商事调解,接受企业对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规范等执法问题的投诉举报,引入仲裁、行政复议申请办理等一系列“量体裁衣”式的法律服务。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系列服务更加主动,所有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从建立之初至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服务中心已陆续走进九佰街、沃尔沃、亿鑫化工、伊利乳业等90多家企业,累计开展法治宣传讲座56场,召开座谈会21次,通过签订“服务框架协议”、设立“公共法律服务联系点”等方式,将服务“关口”前移,持续在服务范围和内容的精准化、服务方式的多元化、服务机构的规范化上下功夫。突出“精”和“助”,全力打造了律师、公证、仲裁、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6个服务团队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2个维权团队。以问题是否解决、企业是否满意作为事项办理的评判标准。

今年以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服务中心免费承担了多家民营物业公司的调解工作,创新性地运用企业微信武士白东修,实时发布调解进度,为物业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成功调解一起某县劳务派遣公司员工与某管道公司工伤保险纠纷武士白东修,帮助在外地务工的马某争取赔偿金165万余元;以援调对接的方式,帮助了长达13年四处遍访就医的70岁老人谢某,通过诉讼途径方式争取赔偿金额554万余元;开通公证“涉企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上门办、远程办、延时办、容缺办”等十余项便民利企服务措施,集中半个月时间在现场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小区业主办理批量委托公证,顺利帮助公司资金回流、业主拿到房产证;纠正了某部门对某物流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最终撤销了该行政处罚等;同时还邀请民营企业家走进仲裁,近距离感受仲裁的特色和优势,学会利用仲裁的方式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因各类纠纷为经营过程中带来的法律风险,促进民营企业长期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