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更喜欢男孩还是女孩?’教育局给家长发的调查问卷中,设置这样的问题实在太离谱了。”近日,山东省龙口市的郑女士在网络发视频吐槽,9月份开学以来,孩子所就读的幼儿园给家长连发三份调查问卷。有的问卷长达120道题,询问的内容十分详细,其中不乏“男孩女孩‘二选一’”等不合理问题,以及“摸底”父母职业、家庭收入、接送孩子使用何种交通工具等内容。

对于这种巨细靡遗的信息采集,家长心存芥蒂,甚至产生被冒犯的感受,并不难理解。郑女士提供的一份问卷显示,虽标注为家长匿名填写,但第一个问题便是填写孩子的编号或姓名。一方面搞变相实名调查,另一方面又各种“打探”家庭经济背景、家长职务、孩子是否早产等敏感信息,难免会让家长产生隐私被过度窥探的不适感,并继而担忧:学校如此关心家庭背景,会不会“因财施教”,据此对孩子进行差异化对待,从而影响教育公平?一旦相关内容被泄露,会不会在同学间引发不良攀比风气,导致学生产生骄矜、自卑等心理?

调研问卷不能随意进入校园,有关这类问卷的题目设计是否科学、规范,采集信息如何保密、使用,都应当由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把关。至少,类似声称匿名调查却要求填写孩子个人姓名或编号,孩子已经出生了还问家长喜欢男孩女孩等低级失误,完全可以在把关环节被及时发现,避免后续给家长和学生造成困扰。同时,填写这类问卷并非家长义务,有关调查用途、隐私保障等方面,家长有权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主作出选择。

这两年,“摸底问卷”越界的问题频频出现。郑女士发布吐槽视频后,不少网友都表示曾遭遇过类似情况:“昨晚刚填的,调查家里用的是蹲便还是坐便”“学校发的问卷还要求填爸爸妈妈的手机品牌”“学校发的调查问卷黄译萱,问我家里是否有自来水,简直太离谱了”……此前,也有学校打着促进家校合作的名义,摸底家长“社会资源”。种种或不知所云、或逻辑存在漏洞、或窥探隐私的问卷,让很多家长不堪其扰。

面对国家明确要求和家长对越界调查的普遍反感,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还需摆正态度,不要把家长和学生当成天然的、可供随意支配的答题样本,动不动就以派发任务的形式进行调研。毕竟,家校合作的初衷是促进良好沟通,共同关注和引导孩子的成长。如果一味给家长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只会引发他们的抵触和反感,最终侵蚀家校合作的信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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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7.0

丹道至尊

导演:田歌

年代:2020 

地区:郑州 

类型:美国 重生 甜宠 虐恋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09日 20:12

原标题:新华社权威速览|带你一图了解“马工程”

两年来,湖南省200余名非遗传承人、民间艺术家、法治工作者、高校师生等精心创作并报送了320余件“法治+非遗”文化作品,这些作品被各地广泛用于群众性主题普法活动和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活动还通过线上海报、网络直播、vlog、现场展演等多元化的传播方式,将高质量的“法治+非遗”作品推向公众视野,辐射受众超2亿人次,真正做到了普法内容为群众所需、方式为群众所想、成效为群众所赞。

原标题:幸福+1!昔日馨园华丽变身,九棵树街道居民又有休闲娱乐新去处!

张某是某俱乐部的发起人之一,刘某是会员。该俱乐部建有微信群,用于会员交流。2023年5月,该俱乐部在微信群内发起西宁信鸽比赛的报名程序。赛前,张某在微信群中表示将以5万元/羽的价格收购西宁比赛的前三名信鸽。6月7日晚 ,群内成员询问张某“前三名要具备什么条件才收购”,张某回复“要有留种价值的”“只要我看了欢喜的”,还表示他本人喜欢枯鸡黄眼睛的信鸽。有群成员对张某的收购诚意提出质疑,张某又表示“我对我们俱乐部的鸽友是最宽大的,我在南通鸽友群里说前三名,说的是我认可的情况之下”。

刘某的信鸽在西宁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要求张某收购,但张某认为该信鸽不符合有留种价值、枯鸡黄眼睛等条件,拒绝收购。刘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发布的收购内容,属于张某希望和他人发生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发布对象为包括刘某在内等俱乐部微信群内不特定的相对人,内容具体确定,其法律性质当属要约。张某最终确定的其对于俱乐部成员的信鸽收购,仅需满足获得比赛前三名的要求。刘某是符合要约条件的受要约人,其要求张某履行收购义务,视同承诺,双方之间的信鸽买卖合同成立生效。据此,判令张某支付刘某5万元并自行取回信鸽。

第一,该意思表示经历了特定的发展变化过程。该比赛报名后,张某在微信群内表达了收购前三名信鸽的意愿,并多次陈述“有留种价值”“枯鸡黄眼”“深雨点毛”“看了欢喜”等条件,在其他会员提出“不作数”“不要相信”“吹牛”等质疑以及渐趋激烈的聊天环境下,最终表态“本俱乐部会员仅需前三名”。这一表态经历了明显的前后变化,系在特定聊天环境下受外界刺激而作出的情急性发言,不能仅以此认定真实意思。

第二,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通常具有个性化要求。张某作为某俱乐部的发起人和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可能会考虑比赛成绩,但通常仍需考虑外形特征、信鸽状态等其他因素,以比赛成绩作为唯一条件收购信鸽不合常理。事实上,张某也收购了比赛第一名和第四名的信鸽,陈述系因符合个人喜好,据此亦可印证张某收购信鸽的初衷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他的最后表态并非真实意思。

张某上述表态是在微信群里作出的,对于在以社交为目的建立的微信群内的聊天内容,应当严格审慎认定其法律效力。除非有特别明确的成立合同关系、接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不能当然认定聊天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张某上述表示源于群内会员对放鸽比赛的闲聊,并非针对信鸽交易的沟通,整体上仍属于日常社会交往范畴。正如日常生活中的此类闲聊不会轻易被赋予法律意义一样,微信群内的聊天也应受到同样评价,不应直接赋予法律上约束力。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案涉争议的标的物为信鸽,所涉利益不仅具有财产权属性,更涉及信鸽作为活体物的特殊性质以及信鸽爱好者独有的精神利益。每一羽信鸽都是特定物,每一名信鸽爱好者都有个性化的喜好。正因为如此,信鸽交易属于典型的特定物交易,一般发生在信鸽爱好者之间,交易的基础在于个人喜好、眼力以及对信鸽价值的判断,通常需经历磋商、看鸽、缔约、交付等过程,有时还附有饲养、照料等方面的特殊要求。本案中,张某在微信群内表达收购意愿后,刘某未作任何回应,也未与张某单独表达交易意愿。刘某在比赛结束后要求张某收购信鸽,也应当通过磋商达成交易合意,否则不仅不符合信鸽买卖的通常习惯,也会违背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的特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