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1.0

丹道至尊

导演:徐克

年代:2012 

地区:日本 

类型:香港 神豪 重生 香港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8日 06:07

原标题:熊出没影视片段

目前,中国已建成世界上最大规模的职业教育体系。截至2023年,中国共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11133所,在校生近3500万人,形成了中职、专科、本科完整的层次体系。在发展规模上,职业教育分别撑起中国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近年来,现代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70%以上的新增一线从业人员来自职业院校。

开幕式上,教育部部长怀进鹏指出,职业教育应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坚守教育的本质、保持职业教育的特质,在时与势中锚定发展坐标,在危与机中寻求创新突破,成为面向人人(Inclusive)、面向产业(Industry-oriented)、面向创新(Innovative)、面向智能(Intelligent)、面向国际(International)的“5I”教育。中国邀请世界各国朋友践行“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三大全球倡议,共建共享“会、盟、奖、赛、展、刊”六大职业教育国际公共产品,为世界职业教育交流与合作注入新动能,作出新贡献。

大会发布的《中国职业教育发展报告》指出,经过多年实践,中国逐渐形成了“政府主导、学校主体、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提出“一体、两翼、五重点”改革新举措,以建立部省协同推进机制为切入点,设计了央地互动、区域联动、政行企校协同的职业教育改革新机制,着力营造制度供给充分、条件保障有力、产教深度融合的职教发展新生态。

比如,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参赛团队聚焦船舶主机轴系的维修,提供数字化解决方案。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大学参赛团队巧用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希望提高中药材传统分拣包装行业的分拣效率和识别准确度。缅甸瑞波政府技术学院参赛团队利用数字孪生技术、工业物联网技术等研发的电池PACK(包装)产线,力图实现产品从原料到入库的全流程检测。

原标题:单向前任安徽省委常委

“郎”标之争引发社会关注,多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点评。近日,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夜郎古酒公司侵犯四川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认定“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四川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席琳·狄翁,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席琳·狄翁,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席琳·狄翁,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席琳·狄翁,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核心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席琳·狄翁,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席琳·狄翁,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席琳·狄翁,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