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6.0

丹道至尊

导演:焦菊隐

年代:2016 

地区:郑州 

类型:复仇 香港 法国 印度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13日 04:11

原标题:《高质量发展下的ESG》—观察者网2024ESG典范企业榜单正式发布

在一起建设工程中,天晴公司(化名)为楼盘安装木门后拿不到工程尾款,将发包方大力公司(化名)诉至法院,大力公司认为安装存在质量问题且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韩国徐琳,故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韩国徐琳,判决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并对大力公司诉讼中伪造维修费支出相关证据的行为罚款10万元。项目完成后,发包公司拒付尾款并伪造维修费证据反诉2023年3月,天晴公司承接某楼盘木门安装工程,安装完成交付业主后韩国徐琳,大力公司拖欠12万余元工程尾款未给付,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尾款。大力公司代理人表示不同意天晴公司的诉讼请求,其认为天晴公司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被行政机关处罚,且天晴公司拒绝履行质保维修义务的行为给大力公司造成损失,故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和维修费10万元。天晴公司代理人表示,案涉木门安装不存在质量问题,大力公司已对尾款12万余元的金额进行了确认,大力公司未按时付款违约在先,其才会停止维修。本案主张的尾款金额不包含质保金,其对质保金不再主张,同时大力公司提交的有关维修费的证据是伪造的,维修单价过高,不符合市场价和行业惯例。大力公司为证明其维修费损失向法庭提交了其与案外人杨某签订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和付款凭证,显示大力公司依据维修合同和结算单向杨某支付维修费9万余元。但在法院核实上述证据原件的过程中发现,这些证据可能都是大力公司为了应对诉讼伪造的。后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大力公司的银行流水并传唤杨某到庭,查实维修合同和结算单是大力公司为应对诉讼要求杨某配合签订的,大力公司向杨某支付的9万余元维修费又通过大力公司员工的账户最终回到大力公司账户上。法院:驳回发包公司反诉请求并罚款法院认为,综合案件证据情况,大力公司已通过微信方式对工程尾款金额进行确认,大力公司未依约履行在先的付款义务,天晴公司拒绝履行售后维修义务于法有据,因天晴公司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所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等损失与合同约定质保金金额相当,现天晴公司要求大力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大力公司向天晴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万余元,驳回大力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同时,大力公司与杨某签订虚假的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进行走账属于在民事诉讼中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对其行为应予处罚,法院依法出具处罚决定书对大力公司罚款10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大力公司已主动履行判决并缴纳罚款。法官: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等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较为常见和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天晴公司依据《承揽合同》要求被告大力公司支付欠付工程尾款,但大力公司以天晴公司存在安装质量问题和未履行质保维修义务作为抗辩,同时反诉要求天晴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维修费损失。本案中,大力公司主张维修费损失所依据的证据系其伪造,该行为属于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其目的是捏造事实、蒙蔽法院,骗取法院生效裁判谋取非法利益,从而损害对方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大力公司为证明维修费损失与案外人签订虚假维修合同、维修结算单并安排走账的行为,属于伪造重要证据、企图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该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诉讼秩序韩国徐琳,故本院对其行为进行处罚。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增加了法院甄别证据真实性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破坏司法公正、有损司法权威。良好的诉讼生态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韩国徐琳,诚信诉讼适用于所有的诉讼参与人,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动歪脑筋,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行为不仅可能面临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本案在综合考虑诉讼参与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各个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罚款金额,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给予制裁,在规制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同时,也有利于防止诉讼权利被滥用、司法资源被浪费,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同时,本案的审理也体现了法院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不断追求。“好的营商环境首先是讲诚实、守信用”,大力公司作为民营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对于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会坚决保护,而对于不诚信经营的企业法律绝不手软。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原标题:吉林辽源一小区门市房发生疑似燃气爆炸 致2人重伤

通过建构事前的“产品合规框架”、事中的“全生命周期合规框架”以及事后的“巨额罚款的处罚框架”,欧盟着力解决的难题是如何平衡发展(创新)与安全(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体现在既要促进AI的开发、投放市场、提供服务和使用,又要确保人们免受AI的损害,高水平地保护人们的健康、安全和基本权利,同时还要支持科技的创新。

我们建议遵守如下策略:其一,在企业内定义并控制AI模型及系统的边界;其二,在组织内制定详细具体的AI治理计划,实施持续风险防控并构建体系;其三,重点关注AI模型和系统的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及数据安全,遵循零信任原则;其四,做好AI的风险均衡化和分散化,避免集中式系统设计,以减少影响范围;其五,处理好AI系统全生命周期中的数据合规及数据治理;其六,做好组织内的AI素养教育,尤其是确保用户接受培训;其七,通过持续实施偏见测量等伦理审查,在组织内实现负责任和可信的AI。

首先,明确禁止性AI行为的具体范围。包括使用潜意识、操纵或欺骗性技术来扭曲行为;利用与年龄、残疾或社会经济状况相关的缺陷来扭曲行为;可能导致有害或不利待遇的社会评分;仅基于用户画像评估犯罪风险;非针对性编制人脸识别数据库;在工作场所或教育机构推断自然人的情绪;推断敏感数据的生物特征分类系统;在公共场所为执法目的使用实时远程生物特征识别系统等。

其次,界定在公共场所为执法目的使用实时远程生物特征识别系统的“豁免”条件。豁免范围仅限于:寻找特定犯罪受害者;自然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受到特定威胁或受到恐怖袭击;确定刑事犯罪行为人或嫌疑人的位置或身份,且可处以至少四年的监禁等。系统使用目的只能用于确认具体个人的身份,并应仅限于在时间、地理和个人方面绝对必要的情况。

首先,界定高风险AI系统的分类规则及具体范围。其中,正面清单涉及安全组件或附件一涵盖的产品,且需要进行符合性评估;附件三的高风险AI系统包括法律授权的生物特征识别系统,涉及关键基础设施的系统,教育与职业培训相关的系统,就业及劳动者管理等的系统,基本服务及福利的系统,法律授权执法行为的系统,移民、庇护和边境控制管理的系统,以及司法和民主进程的系统等;而负面清单包括仅涉及程序性任务、改进人类活动的结果、检测决策模式或其偏离情况、准备性工作等且不对自然人进行画像的系统。

其次,确定具体罚则:针对禁止性AI行为,最高罚款为3500万欧元或上一年度全球年营收的7%;针对高风险及特定AI系统,最高罚款为1500万欧元或上一年度全球年营收的3%;以错误信息回应主管机关等场景,最高罚款为750万欧元或上一年度全球年营收的1%;针对通用AI模型提供者,最高罚款为1500万欧元或上一年度全球年营收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