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4.0

丹道至尊

导演:张忠

年代:2013 

地区:郑州 

类型:合集 萌宝 复仇 德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4日 16:26

原标题:Claude 3拒答率优化:大模型从拒答到负责任回答的演进之路

2024年8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端点餐饮店在第三方外卖平台开设的店铺中设置“¥50起送”,牛肉等多项单品设置起售份数。当事人设置明显高于其他同类店铺的起送价,限制起送份数,导致部分消费者无法根据实际需求购买,超量点餐,造成餐饮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姑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9日,浙江省临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海市汉承餐饮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助餐厅生、熟食取菜区均只提供了一种大规格餐盘供消费者取菜使用色即是空下载,未提供小规格等不同规格餐具,同时在取菜区、餐桌、畅饮酒水区、调料区等醒目位置均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色即是空下载,实际经营过程中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相关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0日,山东省宁阳县市场监管局分别对宁阳县广源餐馆、小食代餐馆、百年家合早餐店、晨曦东篱餐饮农家院、石磨村快餐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反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宁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6日,湖北省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亚地酒家、高氏农庄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7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心健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为了经济利益,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行为。在明知菜量大的情况下,诱导2名消费者点了4人份餐,消费者结束用餐后有明显剩余,造成食品浪费。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整改复查,发现现场仍有未食用的食物被丢弃,依然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行为。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7日,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西安市碑林区穆氏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西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管局第二分所依法对石河子市炮台镇五个拿手菜饭馆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在餐饮服务过程中没有向消费者提示说明,没有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第八师市场监管局第二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原标题:12版专题 - 本版责编:季健明许丹旸徐雷鹏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近日,北京一名男子租房搬家时,从小区13楼高空抛物,被通州警方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警方介绍,10月27日14时30分,通州公安分局临河里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自家小区里有人将杂物从高层抛下,非常危险。民警到达现场后,看见小区一处水泥地上散落着各种物品,有碗的碎片,摔裂的桶装水瓶,甚至有铁质的红酒架。所幸,了解情况后发现未造成人员伤亡。经过现场勘查,民警对距离最近的一栋单元楼开展走访调查,同时对单元楼外观进行观察。“当时我们就发现了一个细节,这个小区出于安全考虑,为每户安装了固定纱窗,除非特意拆卸,否则是无法打开的。”民警介绍色即是空下载,当时他们看到13层一住户的纱窗是缺失状态,于是立即联系房主进行询问。房主告诉民警,这个房间之前一直是出租状态,当天恰好是租户收拾物品退租的时间。有了这个线索后,民警缩小了侦查范围。经进一步工作,民警掌握了相关证据,并确认了嫌疑人身份及现住址。11月13日,民警在嫌疑人林某某家中将其抓获。面对民警的讯问,林某某承认了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但是却对这一行为的危害和后果不以为意,认为没砸到人和物,不是什么大事。林某某声称,当时只是为了寻求刺激,想都没想就把准备丢弃的物品从13层的窗户扔下。在民警耐心的普法讲解下,林某某终于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目前,林某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警方提示:请广大市民群众从自身做起,严格自律,守住道德防线、法律底线,不高空抛物,不给公共安全制造隐患,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编辑 甘浩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