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9.0

丹道至尊

导演:管虎

年代:2021 

地区:日韩 

类型:其它 台湾 英国 韩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17:29

原标题:【图解】13.5%左右目标明确!每年可节约社会物流总费用超1万亿元

“链接世界,共创未来”。11月26日,由中国贸促会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国际供应链促进博览会在北京开幕。作为全球首个以供应链为主题的国家级展会,这场“链”味十足的盛会为期5天,设置先进制造链、清洁能源链、智能汽车链、数字科技链、健康生活链、绿色农业链六大链条和供应链服务展区,将促进供应链上中下游衔接、大中小企业融通、产学研用协同、中外企业互动,推动中国与世界双向奔赴、合作共赢。

以岭药业通过自建、共建、联建等多种模式,在全国建设了60余个道地中药材种养殖基地,覆盖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西北7大道地药材产区,遍布20余省份,基地品种涉及40余个,总面积数十万亩。日前,以岭药业板蓝根、黄芪、连翘种植基地通过《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延伸检查,多个品种获评优质药材“三无一全”基地品种,为公司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快20秒就能调剂一付药,每次只要一包,用热水冲开就可以喝了,吃中药不用再煎煮。”工作人员介绍,这款机器是中药配方颗粒智能化调剂设备。以岭药业依托全产业链优势,开拓中药配方颗粒业务线,开辟中医药产业化发展的新赛道。目前,以岭药业已按新的中药配方颗粒国标及省标研发生产出560余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并完成了上市备案工作。

“在创新链端,以岭药业研发上市14个专利创新中药,涵盖心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肿瘤等临床多发、重大疾病领域,先后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60余项,完成循证医学研究40余项,并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等6项国家科技大奖。”工作人员正向众多驻足的嘉宾介绍,以岭药业此次携通心络胶囊、津力达颗粒、八子补肾胶囊等多款创新中药及健康产品参展,并设置多项智慧化互动体验项目,让创新成果可感、可触、可及。

日前,以岭药业创新中药津力达的相关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并登上国际权威医学期刊《美国医学会杂志·内科学》,结果显示,津力达针对糖耐量异常伴有多代谢紊乱的群体,可降低糖尿病的发病风险41%。该研究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脉络学说营卫理论指导系统干预心血管事件链研究”项目的重要部分。工作人员介绍,这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共完成通络药物干预代谢综合征糖耐量异常、冠状动脉易损斑块、急性心梗、射频消融术后房颤复发、慢性心衰等5项遵循国际标准的循证研究,其中4项成果已发表于国际权威期刊。

近年来,抗衰老成为很多人的关注焦点。借助“鹰瞳”设备,分析视网膜影像,利用算法分析可以为检测者早期检查、辅助诊断以及评估慢性病的风险——位于以岭药业展台的八子补肾抗衰体验区演示了这样一幕。“通过视网膜可识别的慢性疾病包括糖尿病、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在内的200多种常见疾病,您需要摘掉眼镜,将眼睛对准检测处,稍后检测报告会发到您的手机上。”工作人员为兴致勃勃的观众详细讲解操作步骤。

在体验“鹰瞳”设备的同时双子星公主第三部,不少观众对抗衰体验区陈列的八子补肾胶囊产生了浓厚兴趣:“抗衰老效果怎么样”“你们做过哪些实验”等等。据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以岭药业在抗衰老领域取得多项成果。系列研究显示,气络学说精气神理论指导研发的创新中药八子补肾胶囊对于整体衰老及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运动系统、生殖系统等多个系统的功能减退或衰老相关疾病,均表现出显著改善作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气络学说精气神理论指导中药抗衰老评价技术与整合机制研究”正在深入探索抗衰老密码。

“以岭药业的产品已经出口这么多国家了?”以岭药业展台上,一张标注了“专利中药注册布局全球”的世界地图,吸引了路过观众的目光。工作人员介绍双子星公主第三部,将传统中医药智慧和现代科技结合,以岭药业开辟了一条独具特色的中医药走向世界之路。目前,以岭药业连花清瘟、通心络、参松养心、八子补肾等专利药品已在5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上市,改善睡眠的酸枣仁油软胶囊等系列健康产品累计获得国际批文百余个,推动中医药成果全球共享。

原标题:人民网三评“英烈保护”之二:依法治理,不枉不纵

“郎”标之争引发社会关注,多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点评。近日,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夜郎古酒公司侵犯四川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认定“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四川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双子星公主第三部,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核心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双子星公主第三部,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