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财产赠与子女后,若子女不赡养,能否变更自己的意愿,将财产改赠给照顾扶助自己的邻居朋友?尽到赡养义务的邻居朋友是否有权获赠部分遗产?11月2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遗赠纠纷的案例,以案说法。 遗嘱中写明赠与款项由邻居和女儿继承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于老汉与妻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分别为小新、小菲,小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妻子于2021年去世,于老汉有一邻居何先生,常常为于老汉和女儿小菲提供照顾和帮助,多次陪伴就医并垫付费用。 2017年,于老汉、小新和案外人共同签订一份关于房屋出售所得收入的分配协议。于老汉分得447.6万元,留出一部分自用份额后,将剩余330万元赠与小新与小菲,钱款交由小新保管,要求小新对小菲进行妥善照顾。 2022年4月至8月,于老汉与儿子小新发生多次矛盾,于老汉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新返还330万元。2022年11月,于老汉去世后,该案最终裁定终结诉讼。后经小新申请,法院综合考量其监护能力、家庭关系等情况,指定小新为小菲的监护人。 此外,在2022年8月,于老汉曾订立一份遗嘱,称儿子小新不赡养自己,自己的330万元被其骗走,已通过诉讼向小新进行主张,该笔款项由何先生和女儿小菲继承,作为二人的生活费和女儿治疗费。 后何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于老汉的遗产330万元。庭审中,小新辩称330万元不属于于老汉遗产,与何先生无关。 法院:支持撤销对儿子的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330万元款项的性质;二是何先生是否应继承于老汉的全部遗产。 关于争议焦点一,于老汉、小新和案外人2017年签订的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约定房款中的330万元属于于老汉的应得款,交由小新和小菲使用,故330万元应视为于老汉对小新和小菲的赠与。于老汉生前曾将小新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钱款,且小新未对于老汉履行全面的赡养义务,侵犯了于老汉的合法权益,故何先生持于老汉所书遗嘱要求撤销对小新的赠与,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在赠与儿女的330万元中,于老汉仅要求撤销对小新的赠与,而于老汉对小菲的赠与款项则不应撤销。该笔款项系为满足小新、小菲二人今后生活所需,考虑到小菲的身体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小菲享有70%的份额,小新享有30%的份额即99万元。于老汉在2022年8月订立的遗嘱中,所处分的330万元中包括了小菲的财产,此部分内容应属无效,其处分的99万元属于于老汉的遗产。 关于争议焦点二,按照于老汉本人意愿,其遗产用于何先生、小菲的生活和治疗,应由何先生及小菲二人继承,考虑小菲的身体情况、于老汉晚年对其女儿的挂怀,法院酌情确定由何先生继承款项30%的份额即29.7万元,小菲继承70%的份额。经核算,330万元款项中偶像活动第二季,小菲共计享有300.3万元,由小新代为保管,供小菲日常生活及就医,小新应将剩余款项29.7万元交与何先生。 另外,小新作为监护人应当积极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最大程度尊重小菲真实意愿,保护小菲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如其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小菲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小新支付何先生29.7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法官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有扶养能力却不向赠与人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这种扶养义务不仅包括对长辈的赡养,如本案中小新对于老汉的赡养义务,还有夫妻等同辈之间的照顾义务、以及对晚辈的抚养义务、约定扶养义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偶像活动第二季,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如果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法官表示,本案中,在小菲无赡养能力、小新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何先生作为于老汉的邻居,在于老汉暮年阶段,对于老汉进行了较多的照顾、帮助。于老汉将其部分财产遗赠给何先生,双方之间的睦邻友好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何先生陪伴于老汉就医、对其晚年生活予以帮助的行为,更是体现了诚信、友善等价值准则,应当予以鼓励和弘扬。 (文中人物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