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1.0

丹道至尊

导演:阚卫平

年代:2013 

地区:欧洲 

类型:逆袭 穿越 甜宠 法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1日 16:55

原标题:中办国办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

网络购物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货不对板”也时有发生。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民事纠纷案。消费者在电商平台大促期间购买高配置电脑,但实际收到的电脑配置较低,消费者多次要求换货被拒绝,于是起诉卖家要求赔偿,获得法院支持。网购顶配电脑到货后成“低配”,买家多次要求换货未果遂起诉电商促销购物节期间,焦先生在某电商平台的某旗舰店购买电脑。该店铺商品宣传页面显示,焦先生选购的顶配版电脑配置为“酷睿i7-1185G7处理器、独立显卡MX450”。在购买电脑前,焦先生与客服对电脑价格和配置进行了确认,客服回复称“正在618(促销)活动中”,配置为“顶配款酷睿i7(独立显卡)CPU:1185G7四核心8线程”。焦先生发现疾走特工,客服发送的配置信息中的分辨率信息与宣传页面不一致,询问后客服明确表示以其发送的配置为准。焦先生于是下单该顶配版电脑,电商平台交易快照显示,产品参数为“CPU:英特尔酷睿i7-1165G7”。但焦先生实际收货后,发现该电脑外部粘贴的标签显示配置为较低规格的CPU-i7-10750H-2。后焦先生多次在电商平台申请换货,但该旗舰店均予以拒绝。该旗舰店资质证照显示,其企业名称为某科技公司。焦先生将该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购买电脑的全部款项3000余元,并承担欺诈责任,赔偿三倍赔偿金9000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焦先生在科技公司的电商平台旗舰店中购买电脑,双方就案涉商品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旗舰店商品详情页面及客服均宣传案涉电脑的CPU配置为酷睿i7-1185G7(独立显卡),电商平台交易快照显示案涉电脑的CPU配置为酷睿i7-1165G7,但焦先生实际收到的电脑CPU配置为i7-10750H,故科技公司在销售案涉电脑时存在虚假宣传,已构成对焦先生的欺诈。焦先生有权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该科技公司退还购买电脑的款项3000余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疾走特工,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疾走特工,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焦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向焦先生退还购买电脑的款项3000余元并向焦先生支付赔偿款9000余元;相应地疾走特工,焦先生应当将其购买的电脑退还给科技公司。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法官: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疾走特工,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产地、价格信息进行不真实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本案中,消费者实际收到的电脑配置与商家宣传和客服确认的配置有显著差异,故商家在销售案涉电脑时存在虚假宣传。法律明确禁止虚假宣传行为。在消费市场中,消费者处于专业知识缺乏、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地位,很难全面了解所购买商品的特性。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疾走特工,防止其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况下进行交易,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消费者对商品质量提出询问时也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回复。该案中,电脑作为电子类商品疾走特工,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等特征,经营者在销售环节应如实告知核心技术要素,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避免构成虚假宣传。法官称疾走特工,虚假宣传可能构成欺诈,消费者可要求商家“退一赔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疾走特工,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法官提示疾走特工,消费者在购买网络电子产品时,可能出现实际购买产品的配置与宣传不一致的情况,应注意留存证据,在发现被欺诈后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否则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后果。电商平台应加强监管,加强商家宣传信息审核,及时处理被欺诈消费者退赔请求。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编辑 彭冲 校对 贾宁

中新网11月20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自2024年11月6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波动运行,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测算,11月20日的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与11月6日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相比,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原标题:商务印书馆人文社科读书月启动 名家邀您读经典好书

“中华典籍中的人权理念”国际学术研讨会正在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举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形成有何影响?“与人为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而不同”等儒家思想观念蕴含怎样的人权精神?近日,吉林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鲁广锦就此接受中新社“东西问”专访时指出,早在“轴心时代”,中华文明便有了人权认知思维和人权理念意识疾走特工,那一时期中华典籍中的大量相关论述,建构起古代中国人权思想价值体系的基本范式。

鲁广锦: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和标志,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文明的基本精神。作为人类文明的重大突破期,“轴心时代”(公元前800年至公元前200年之间)也是历史上人权思想的集中产生期之一,这一时期诞生了孔子、老子、柏拉图、佛陀等,各大文明形态在不同程度上都产生了与尊重人的生命、实现人的价值相关的人权思想,形成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人权自觉”。

鲁广锦:美国学者路易斯·亨金(Louis Henkin)认为,“权利观念是源于古代传统的当代重要观念,而这种传统是先于权利观念的形成而存在的,它们得到了接受和吸纳,并为权利的产生提供了空间。”“轴心时代”的中华文明疾走特工,虽没有提出“人权”或“权利”等概念(同时代的其他文明形态也没有提出),但对人之为人的价值和人之存在的意义已有较为深入具体的认识和思考,出现了属于人权范畴的重人、爱人、尊人、保人的人权认知思维,具有生命权、生存权、人格权、环境权等人权理念意识,建构起古代中国人权思想价值体系的基本范式。

首先,“轴心时代”的中华文明,提倡“人本”疾走特工,重视人的生命和人的存在价值,具有生命权意识。据研究统计,仅在儒家经典著作《论语》中,就有162处讲到“人”,足见孔子对“人”的重视。在儒家看来,“天地之大德曰生”(《周易》),“惟人万物之灵”(《尚书·泰誓上》),强调“人者,天地之心也”(《礼记·礼运》),明确“天地之性,人为贵”(《孝经·圣治》)。道家也提出“天生万物,唯人为贵”(《列子·天瑞》,亦见于汉代刘向《说苑·杂言》)等思想。中国思想家对人的存在与人的生命重要性的认识,与古希腊的“人是万物的尺度”大有异曲同工之妙。

其次,“轴心时代”的中华文明,提倡“民本”,重视民生,具有生存权意识。《尚书》中有“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尚书·五子之歌》)的先祖训诫。孟子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的重要思想。基于对“仁政”的思考,儒家提倡利民、裕民、养民、惠民。道家也有“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老子·下篇八十章》)的利民思想。遍览“轴心时代”各大文明体文献,如此关注民生且具有生存权意识的思想,无出中华文明之右者。

第三,“轴心时代”的中华文明,提倡“仁爱”,重视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人格,具有人格权意识。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护,最能体现人人平等的人权精神。“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与现代文明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有许多暗合之处。在孔子看来,“仁”首先要“爱人”(《论语·颜渊》),做到人与人之间互爱、互敬,孟子也认为“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孟子·离娄下》)。“仁爱”的最高境界是“泛爱众”(《论语·学而》)和“兼相爱”(《墨子·兼爱中》),做到“四海之内皆兄弟”(《论语·颜渊》)。儒家与墨家关于“仁”与“爱”的思想,与西方文明中的“博爱”“爱邻如己”“亲如兄弟”等理念有相通之处,反映了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以“仁爱”为基础,儒家特别强调平等相待,孔子提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

第四,“轴心时代”的中华文明,提倡“天人合一”,重视自然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环境权意识。环境权是一项现代人权,在人权理论中通常被界定为第三代人权。但人类对生存环境的认识和思考,在“轴心时代”便已产生。以农耕文明为基础的中华文明,天然带有“因天之时”的特点,形成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天人观。儒家大多偏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强调人与自然的密切关系和相互影响,最终实现人与自然“致中和”的协调关系。道家主张“道法自然”“天人合一”,庄子认为“天地者,万物之父母也”(《庄子·达生》)、“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庄子·齐物论》)疾走特工,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研究表明,“轴心时代”的中华文明建构起“达仁”“尚善”“崇正”“贵和”“向公”的人权价值认知。从人权的语境理解,“达仁”是要做有爱心的人,“尚善”是要做有益于他人的人,“崇正”是要做主持公道和正义的人,“贵和”是要做相互不被伤害的人,“向公”是要做平等的不被歧视的人。这也说明,“轴心时代”中华文明的人权思维是以道德哲学为基础的,并具有积极入世的精神,充满着人性、德性和理性的力量。

鲁广锦:“轴心时代”中华文明的人权思维,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人类人权文明的重要成果。如果说以希腊文明为代表的、建构在自然法哲学基础之上的西方人权思维有着抽象的、形而上的特点,并以个人自由主义为主要价值追求,那么疾走特工,以中华文明为代表的、建构在道德哲学基础之上的东方人权思维则有着具体的、现实的特点,并以集体平等主义为主要价值追求。这也说明了建立在不同经济社会结构和历史文化背景下的中西人权模式,虽然都有重视人和尊重人的一面,但自生成起便存在不同。正因有这种不同,才丰富了人类人权文明的多样性,形成了当代国际社会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互补的局面。

人权是历史的、发展的。“轴心时代”中华文明的人权思维,是约2300年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背景的产物,自然有其难以逾越的历史局限性,其中包括民主法制观念的不足、等级制度的存在等。对于这些历史局限性,我们应客观理性看待,不能因此就否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人权精神,否定中华文明人权思维的创造性与合理性。重要的是看“轴心时代”中华文明的人权思维提出了什么、发现了什么、蕴含了哪些精神、对当代有什么意义。当然,过于夸大也不是一种历史主义的态度。

鲁广锦:有研究认为,“人权观念是传统中国思想中未显题化的理论”。如何才能发现、挖掘、使用好“轴心时代”中华文明的人权“富矿”,以下三点非常重要:一是跳出“西方中心论”的人权思维定式,摆脱人权概念是西方思想家发明的束缚,视人权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成果;二是从中华文明的人权思维逻辑出发,揭示中华文明的人权思想内涵、价值取向,挖掘其合理性内核,把握中华文明的人权精神特质;三是遵循人权的普遍性原则疾走特工,从人权的基本范畴与历史逻辑出发,将中华文明的人权因子纳入人类人权文明体系之中加以研究考察,探寻中华人权文明与人类人权文明的共性价值。(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