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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道至尊

导演:田歌

年代:2012 

地区:杭州 

类型:印度 美国 穿越 复仇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8日 07:23

原标题:网传男子当孩子面说"要杀了妈妈"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新京报记者了解到,11月初终级三国,北京房山陆续有人反映,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附近总有一群人拦截、围堵路人散发小广告,从停车场一路跟到办事大厅,严重扰乱了办公秩序,也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隐患。房山警方接报后及时侦查,将25名扰序人员行政拘留。房山公安分局长阳派出所侦查发现,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周边有一个20余人的固定群体,在办公时段聚集在附近,每当有群众路过或有人在停车场停车时,便多人一齐上前围堵群众或车辆,散发小广告,询问是否需要办理业务。11月12日,长阳派出所组织40余名警力,兵分9组,现场抓获散发小广告人员马某、赵某等25人,查获各类小广告卡片数百件。目前,马某、赵某等25人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房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房山公安表示,警方对各类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严打态势。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因特殊的地理位置、历史条件和民族结构、宗教信仰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2018年,阿坝州检察院打造了四川省民族地区首个未成年人检察品牌“格桑梅朵”(藏语中,“格桑”意为幸福,“梅朵”意为花朵),寓意对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殷切希望和美好愿景。“格桑梅朵”品牌将爱国主义教育作为核心任务,以“同向、笃法、聚力、帮护”为品牌理念,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犯罪预防、心理援助、帮教挽救等功能作用。经过六年的发展,阿坝州已实现“格桑梅朵”子品牌全覆盖,并建成了11个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

马尔康市第二小学学生走进“格桑梅朵”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松潘县检察院邀请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女童保护协会,为2300余名学生开展防性侵公益课堂等活动;红原县检察院推出藏汉双语版“亲子同行”网上预约活动,邀请广大青少年和家长共同到法治基地进行参观学习;汶川县检察院在一起遗弃女婴案中开展综合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等,用司法温情呵护困境儿童……

以上皆是阿坝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中践行的使命与担当。阿坝检察机关以“格桑梅朵”未检品牌为引领,将未检工作做深做实的同时,唤醒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取得了亮眼的成绩:阿坝州检察院被授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先进集体”,“格桑梅朵”办案团队获评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全州未检干警获省级以上表彰7人(次),1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组建一个“格桑梅朵”女子双语法治巡讲团。宣讲过程中,巡讲团成员使用当地群众能听懂的语言进行沟通,最大程度保障了法治宣传的代入感和契合度,让群众产生共鸣,实现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近年来,“格桑梅朵”未检宣讲团、女子双语法治巡讲团陆续编撰藏汉双语青少年法治和安全教育读本等系列检察课件100余件并向学校、社会发放,开展法治巡讲、“检察开放日”活动111场次,辐射学生上万余人,有力提升了未成年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建设一个“格桑梅朵”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位于马尔康市检察院的“格桑梅朵”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是阿坝州首个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几年来,该基地累计接待社会各界群体367批2.28万余人参观学习。阿坝州各县检察院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以此为模版终级三国,增加各自未检工作的特色亮点终级三国,最终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品牌优势。马尔康市、松潘县“格桑梅朵”基地被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分别批准为四川省第三批、第四批省级“法治宣传教育基地”。

为此,阿坝州检察院在今年系统开展“格桑梅朵”未检团队“三联三进三提升”“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旨在通过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联系学校、联系学生、联系家庭机制,走进乡村、走进学校、走进社区开展法治宣讲,有效壮大未成年人保护队伍、延伸未成年人保护触角、提升未成年人保护实效,最终让“格桑梅朵”开遍阿坝州的每一个角落。

今年5月,松潘县白羊中学校长谭加健被松潘县检察院任命为未检联络员。白羊中学位置偏远,在校学生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有限。有了联络员制度,学校与检察院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检察机关通过普法进学校、开展法治讲座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性教育、防范校园欺凌等内容进行了有效传输。谭加健表示,这样的“互动”受到了师生的欢迎,在校学生的规则意识明显增强,校园更加和谐安全。

今年4月,红原县检察院组织全县妇女儿童主任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强制报告制度”。受当地风俗习惯影响,曾经大部分的村干部甚至妇女主任认为“强制报告制度”是干涉群众的“家事”。为了扭转他们的想法,确立妇女儿童保护“在身边”的工作意识,红原县建立县、乡、村、校四级联络员制度,分别对妇联专干、民政专干、妇联主任及德育老师进行培训。截至目前,已选聘30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领域工作人员担任“格桑梅朵”联络员,实现联络员在乡镇全覆盖。

丁巧仁入路时,车载通信设备只能实现近距离的点对点传输。学徒工期间,丁巧仁跟着师傅用心学习,详细记录每一次故障现象,反复研究琢磨。他常常在不足4平方米的无线屏蔽室里,一待就是一天。查资料、学习设备结构及检修方式,每个零部件被他拆了又装。经过不懈努力,丁巧仁很快就掌握了各种型号车载通信设备的工作原理。

原标题:“AIGC第一股”出门问问光环不再?股价不足1港元,基石投资者解禁即巨亏

“郎”标之争引发社会关注,多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点评。近日,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夜郎古酒公司侵犯四川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认定“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四川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终级三国,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终级三国,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核心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终级三国,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