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4.0

丹道至尊

导演:张青峰

年代:2010 

地区:其他 

类型:重生 强者 大陆 印度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4日 15:20

原标题:电动自行车上路有了“新标准” 以旧换新怎么换?

11月2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涉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涉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通报,并选取四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如今演员王毅,涉电动车交通事故已成为影响交通安全出行、阻碍交通管理秩序的突出因素。”新闻通报会上,房山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秀清介绍,涉电动车交通事故类案件整体呈现出数量增长迅速、责任主体繁多、事故责任认定难度大等特点。 11月2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涉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现场。图源:房山法院电动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2年6月演员王毅,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尚某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某在房山区某村路口并行时突发碰撞,导致张某受伤,两车损坏。抢救了72天之后,张某因伤势过重去世。然而,因现场并未留存任何录像或监控,案发时双方车辆在道路接触位置及张某的行驶方向均无法查清,无法确定尚某和张某在事故中的责任。后张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在缺少现场监控录像、无目击证人且无法确定张某行驶路线的情况下演员王毅,如何认定双方责任。 关于事故的发生过程,尚某向交管部门陈述,当时他骑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同向行驶的张某骑电动自行车在其前方的非机动车道内骑行,双方并行时,电动自行车突然往北转弯,双方在混合车道内接触从而导致两车相撞。 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显示,道路为东西与向北相交的丁字路口演员王毅,张某所骑电动自行车车头朝西倒在南侧路中间。据了解,张某的工作地点为路北侧的工地,需要从事发路口向北转弯进入。 法院根据事故发生后尚某第一时间对事故情况的陈述、电动自行车倒地地点及车身调转倒地、摩托车在事故现场最终停止位置、车辆触碰部位、张某的工作地点需要转弯进入丁字路口等因素,最终认定张某存在转弯时未观察后方车辆的行为,由于张某的电动车速度较快,恰逢尚某通过路口未减速让行发生碰撞,导致发生了事故。因此双方均未尽到安全行驶义务,法院确认双方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 法官表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认定事故发生事实、原因及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但实践中,会存在无法查明事故成因而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形。此时就需要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现场勘验情况、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及逻辑推理,对交通事故事实及各方责任承担进行认定。 本案中,法院结合尚某在发生事故后的供述、张某家属及其工友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日常经验等多方面因素,判断张某存在转弯时未观察后方车辆的行为,尚某存在高速通过路口且未减速让行的行为,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确认各自承担50%的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道路交通通行人员,要将安全意识牢记心中,尤其是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当今电动自行车的车速足以达到40公里每小时,发生事故时的碰撞力度不亚于机动车,因此遵守交通规则十分重要。” 电动三轮车与行人在小区内相撞 第二起案例显示,2022年2月,房山区某小区内,李某驾驶一辆无牌照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恰逢卫某由东向西步行,电动自行车左侧与卫某右侧接触,造成卫某受伤。卫某认为是李某违规驾驶电动车导致事故发生,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全部损失。 李某则认为,他驾驶电动三轮车系正常行驶,是卫某肆意横穿马路,置自身安全于不顾,导致身体撞到电动车后摔倒,因此责任在于卫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结论,李某在小区内部道路驾驶车速过快,未注意到正在横穿马路的卫某进而引发交通事故。最终,法院采纳了交通事故认定结论演员王毅,认为李某应当承担事故全责。 法官提到,电动三轮车亦被称为“老头乐”,因具有行动便捷、载量大、驾驶简单的特点,深受广大中老年人喜爱。然而,因电动三轮车体积较大,速度较快,驾驶人如发生抢道行驶、斜穿猛拐、不避让行人等不良驾驶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非机动车的定义及工信部《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均属于机动车。 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某居民小区内,小区内部道路行人较为密集,且广大中老年人驾驶灵活电动车时容易反应不及时演员王毅,发生交通事故比例较高。同时由于电动车驾驶人保险意识往往不足,电动三轮车常无牌照、无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往往需要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示演员王毅,广大群众应当提高安全防护及保险意识,一方面,应认识到电动车的自身特点所导致的驾驶风险,在驾驶时提高警惕,避免违规驾驶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建议对所驾驶的电动车进行登记,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有具备减免人身、财产损失性质的保险演员王毅,尽量将安全隐患降至最低。 “好心”帮挪车撞到路人 第三起案例显示,2023年3月,某道路养护公司的劳务人员王某经过房山区某村路口时,帮工友丁某挪动一辆电动四轮老年代步车。在挪车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撞到了经过该路口的行人温某,导致温某受伤。于是,温某将电动车的驾驶人王某、电动车主丁某以及王某的务工单位某道路养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王某辩称,自己仅仅是帮忙挪车,并未预料到会撞到温某,并且在挪车过程中温某的儿子也在帮忙推车,如果不是温某的儿子用力过猛,自己也不至于撞到温某。丁某则称,因老年四轮电动车价格低廉,在路边停靠时未上锁,车钥匙便放在车斗内,当时自己并未要求别人帮忙挪车,因此不应对温某的损失承担责任。道路养护公司答辩称演员王毅,王某并非公司员工,仅是务工人员,事故发生时王某已下班,故不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撞伤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某作为电动车主,离车后未锁车门,并将车钥匙放置在车内,结合丁某与王某系工友关系、车钥匙放置的位置及王某能找到车钥匙等因素,认定丁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现无证据证明王某挪动电动车系履行职务行为,要求道路养护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依据。 最后,法院认定温某的损失由侵权人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车主丁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虽帮丁某挪车,且二人一致向法院表示王某的挪车行为并未经过丁某的允许,但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车主丁某仍存在一定过错,王某与丁某均应向温某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并非全部由驾驶人承担,车主也应约束自身行为,不允许或授意驾驶人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随意挪动或驾驶车辆,否则可能对驾驶人的不当后果负责。 “广大车主应正确停放车辆,避免在公共区域内违规停放各类交通工具,进而引起不必要的事故。”法官表示。 外卖骑手逆向行驶,撞倒自行车 第四起案例显示,2023年2月,某外卖平台骑手张某在派送外卖过程中,不慎将迎面骑自行车的崔某撞倒,双方均受伤。于是崔某将骑手张某、张某签约的网络配送公司及投保骑手专属保险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交管部门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演员王毅,张某经过房山区某小区前方道路时逆行且车速较快,导致事故的发生,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经鉴定,崔某伤情的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约公司为张某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虽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但是该保险就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进行了约定,保险公司应在赔付范围内先承担各项责任。张某作为外卖配送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签约公司应对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签约公司赔付崔某损失2万余元。 法官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虽然张某驾驶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且涉案保险也并非商业三者险,但涉案保险性质属于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的第三者损失赔付的保险。依据承担责任顺序,保险公司应就张某承担责任的部分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张某承担。由于张某属于派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演员王毅,属履行职务行为,因此张某负担部分应由张某的签约公司进行赔偿。 法官提示,当前外卖、快递等职业对于骑手的送达速度要求越来越高,骑手超速驾驶、斜穿猛拐等违章行为时有发生。尽管大部分网络平台要求骑手购买相应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保险,但并不能因此免除电动车驾驶人的全部责任。对于保险赔偿范围以外的部分,驾驶人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原标题:刀刃向内 激发活力(国企改革三年行动)

老人将财产赠与子女后,若子女不赡养,能否变更自己的意愿,将财产改赠给照顾扶助自己的邻居朋友?尽到赡养义务的邻居朋友是否有权获赠部分遗产?11月21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遗赠纠纷的案例,以案说法。 遗嘱中写明赠与款项由邻居和女儿继承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于老汉与妻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分别为小新、小菲,小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妻子于2021年去世,于老汉有一邻居何先生,常常为于老汉和女儿小菲提供照顾和帮助,多次陪伴就医并垫付费用。 2017年,于老汉、小新和案外人共同签订一份关于房屋出售所得收入的分配协议。于老汉分得447.6万元,留出一部分自用份额后,将剩余330万元赠与小新与小菲,钱款交由小新保管,要求小新对小菲进行妥善照顾。 2022年4月至8月,于老汉与儿子小新发生多次矛盾,于老汉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新返还330万元。2022年11月,于老汉去世后,该案最终裁定终结诉讼。后经小新申请,法院综合考量其监护能力、家庭关系等情况,指定小新为小菲的监护人。 此外,在2022年8月,于老汉曾订立一份遗嘱,称儿子小新不赡养自己,自己的330万元被其骗走,已通过诉讼向小新进行主张,该笔款项由何先生和女儿小菲继承,作为二人的生活费和女儿治疗费。 后何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于老汉的遗产330万元。庭审中演员王毅,小新辩称330万元不属于于老汉遗产,与何先生无关。 法院:支持撤销对儿子的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330万元款项的性质;二是何先生是否应继承于老汉的全部遗产。 关于争议焦点一,于老汉、小新和案外人2017年签订的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约定房款中的330万元属于于老汉的应得款,交由小新和小菲使用,故330万元应视为于老汉对小新和小菲的赠与。于老汉生前曾将小新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钱款,且小新未对于老汉履行全面的赡养义务,侵犯了于老汉的合法权益,故何先生持于老汉所书遗嘱要求撤销对小新的赠与,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在赠与儿女的330万元中,于老汉仅要求撤销对小新的赠与,而于老汉对小菲的赠与款项则不应撤销。该笔款项系为满足小新、小菲二人今后生活所需,考虑到小菲的身体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小菲享有70%的份额,小新享有30%的份额即99万元。于老汉在2022年8月订立的遗嘱中,所处分的330万元中包括了小菲的财产,此部分内容应属无效,其处分的99万元属于于老汉的遗产。 关于争议焦点二,按照于老汉本人意愿,其遗产用于何先生、小菲的生活和治疗,应由何先生及小菲二人继承,考虑小菲的身体情况、于老汉晚年对其女儿的挂怀,法院酌情确定由何先生继承款项30%的份额即29.7万元,小菲继承70%的份额。经核算,330万元款项中,小菲共计享有300.3万元,由小新代为保管,供小菲日常生活及就医,小新应将剩余款项29.7万元交与何先生。 另外,小新作为监护人应当积极履行监护人的职责,最大程度尊重小菲真实意愿,保护小菲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如其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小菲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昌平法院判决小新支付何先生29.7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法官提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有扶养能力却不向赠与人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这种扶养义务不仅包括对长辈的赡养,如本案中小新对于老汉的赡养义务,还有夫妻等同辈之间的照顾义务、以及对晚辈的抚养义务、约定扶养义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演员王毅,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演员王毅,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如果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者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法官表示,本案中,在小菲无赡养能力、小新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何先生作为于老汉的邻居,在于老汉暮年阶段,对于老汉进行了较多的照顾、帮助。于老汉将其部分财产遗赠给何先生,双方之间的睦邻友好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何先生陪伴于老汉就医、对其晚年生活予以帮助的行为,更是体现了诚信、友善等价值准则,应当予以鼓励和弘扬。 (文中人物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