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6.0

丹道至尊

导演:阚卫平

年代:2021 

地区:港台 

类型:美国 印度 大陆 其它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10:11

原标题:云南提前完成2024年库塘蓄水任务

“我很喜欢通过照片和视频来分享自己的经历。”王雨说,“比如聊起去过的旅游城市的特色美食,哪怕是很久以前的照片,我也要翻出来。找到的时候我是特别满足的。”她觉得,这是一种情感依赖,“可能以后不一定再有机会回到那个场景中做同样的事了,但照片里的故事、人物,会帮我回忆起那些时刻,这是非常有纪念意义的”。王雨大三时曾到一所中学实习,当时拍摄的很多照片和视频都保存了起来,“我会一直留着”。

“现在人们的时间越来越碎片化,看到一个‘干货’内容,就想存起来,或者内容较多,一时半会儿看不完蓝朵朵,收藏起来以后可以随时看。这使我心理上感到充实,时间利用得也充分。”吴宇智说,“看到觉得‘可能有用’的东西,不收藏起来就有种‘亏’了的感觉,好像存起来了内容就是自己的了。”他觉得,现在网络信息越来越多,数字囤积也是人们面对海量信息的一种缓冲的方式。

为什么人们的数字囤积行为普遍?调查显示,53.3%的受访者感慨是一种心理安慰,“存上就尽在掌握中”,52.4%的受访者希望能保留“过去”,留住时光,51.1%的受访者表示存储成本低且容量无限大蓝朵朵,50.0%的受访者表示追求安全感,担心以后会用到,42.2%的受访者觉得能获得自我满足感和控制感,34.9%的受访者表示操作便捷不费力。

华中师范大学硕博连读生吴旭瑶,专注于研究人在社会交往过程中产生的心理和行为表现,数字囤积是其研究的重点方向。她介绍,数字囤积行为的产生有很多原因,比如情感维系、提升自我、提高岗位竞争力等。“总的来说,数字囤积是出于一种对未来的担忧,囤积行为的合不合理主要看动机。如果是为了囤而囤,显然是不合理的。”

王雨觉得,数字囤积要注意两点。“一是尽量收集当下用得到的内容。比如我计划学习烘焙蓝朵朵,还没有工具时就收藏了许多内容,结果过阵子我不打算学了,这些内容根本没用上,也懒得专门删除。不如让自己的电子空间从一开始就‘轻装上阵’。”另一方面,她认为要提高整理的执行力,“比如没用的照片拍出来就直接删除,降低集中处理的难度,也缓解畏难情绪”。此外,王雨特别希望各网络平台在功能设计上更加人性化。“有的平台设置了收藏分类、关键词检索功能蓝朵朵,极大地提高了用户的使用体验,但有的平台就没有,打开收藏夹什么都在里面,很乱。”

“我发现喜欢囤积却最终利用率不高的情况非常普遍,也有不少人因后来的行为与最初储存时的预期相差较大而产生心理压力。”谢梦说,“我们需要理性地认识到,知识永远是无上限的,能保证在当下阶段做好想做的、该做的,就已经很棒了。额外的知识获取是在此基础之上做加法,所以我们首先要以平常心去看待,不给自己带来情绪负担。其次就是注意按需收藏,追求质量而不是数量。”

原标题:“比特币战略储备”服务于谁?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股东向公司转账的款项被记成“其他应付款”,债务公司要求股东还债被拒,债务公司遂起诉要求将股东列为被执行人承担补充责任。近日蓝朵朵,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支持债务公司诉求,两股东均应承担补充责任。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甲公司于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其中股东张某认缴180万元,股东阎某认缴60万元。2021年9月29日,因为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两年前就已到期的1000万元债务,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还款并获法院支持。执行中,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乙公司发现甲公司股东张某尚有124.5万元未实际出资、阎某尚有54万元未实际出资,便于2023年6月申请将二人列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补充责任。张某、阎某则主张,其二人曾经通过阎某向公司转账220万元,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不应再承担补充责任。这220万元是何来历?原来早在2014年蓝朵朵,股东阎某曾分三笔向甲公司转账共计220万元,公司记账凭证中记载为“其他应付款”。直到2021年9月6日,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前述220万元款项包含了股东阎某自己的54万元出资款,以及受股东张某委托代其出资的124.5万元,所有出资都用于公司运营。2021年11月,张某将全部180万股权转让给阎某。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20万元款项是否已经转为股东实缴出资。其一,阎某向甲公司转账220万元时并无缴纳出资款的意思表示,即使该220万元汇入甲公司账户后用于公司经营支出,亦不能直接证明阎某汇款时系缴纳股东出资款。结合公司记账凭证等证据,该款项应认定为阎某对甲公司的债权。其二,甲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将该款项确认为补缴出资款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已发生合同纠纷诉讼蓝朵朵,甲公司的股东应对此知情。在甲公司涉诉且即将被判决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会以决议形式将股东的债权转化为股东对甲公司的出资款,等同于认可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进而等同于赋予了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将会导致对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其他外部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因此,阎某依据股东会决议主张其已实缴出资,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阎某与张某均明知双方未实缴出资,张某于前述股东会决议之后将其股权转让给阎某,乙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原股东张某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作为受让人应对张某的前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支持乙公司追加张某、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应在其未出资124.5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阎某应在其未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124.5万元的范围内对张某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编辑 甘浩校对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