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6.0

丹道至尊

导演:吴宇森

年代:2022 

地区:北京 

类型:重生 穿越 韩国 穿越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9日 15:56

原标题:中青网评:用“小指标”拉近司法审判质效“温差”

二十年前,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提出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二十年来,工程建立健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的工作机制、巩固党的理论阵地、团结广大理论工作者,深化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问题研究,对于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程推动开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程,编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教材,设立453家“大思政课”实践教学基地,持续举办130多期思政课骨干教师研修班,创新举办覆盖全国思政课教师的高校思政课集体备课会,全面改善思政课建设条件保障,以实际行动为思政赋能,思政课教育乐教善教、潜心育人的底气更足,教学效果显著提升。

持续推进马克思主义文献编译。工程编译出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列宁全集(第二版增订版)》等标志性著作,完成《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文库》著作单行本系列、专题选编本系列7批31种,推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哲学论述摘编(党员干部读本)》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专题摘编,为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提供权威丰富的基础文本。

工程编写出版《马克思主义哲学》《文学理论》《社会学概论》《宪法学》《新闻学概论》等高校文科专业课重点教材。目前,110多种质量上乘的“马工程”重点文科教材在高校广泛使用,基本涵盖哲学、文学、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新闻学、教育学、艺术学、管理学等学科专业,覆盖哲学社会科学主要学科专业的工程教材体系逐渐形成。

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好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掌握好“两个结合”、“六个必须坚持”等科学方法再见古惑仔国语版,聚变为新的理论优势。要拓宽理论视野,以海纳百川的开放胸襟学习和借鉴人类社会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形成兼容并蓄、博采众长的理论大格局、大气象。

原标题:人民网“网上群众工作智慧大屏”亮相上海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最终认定某教育公司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已离职主播出镜的视频构成侵权。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3年3月27日,原告李某某入职被告某教育公司担任主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合同附件《无形财产所有权协议》。当年11月30日,李某某从被告处离职。李某某离职后,发现被告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未删除其在职期间出镜的一条短视频,并且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的短视频还使用了李某某的声音作为配音。原告李某某认为,上述两条短视频侵害了其肖像权和声音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某教育公司辩称,原告在职期间拍摄的视频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公司享有,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的工作必然涉及主播肖像(及或声音)的使用,公司使用其肖像和声音无需原告的特别授权许可。在原告离职后,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大量由原告出镜的短视频,涉案的两个视频系遗漏,现已全部下架。原告在起诉前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公司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原告离职之后被告是否负有主动删除在先录制的短视频的义务再见古惑仔国语版,如继续使用该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知,原告从事的是主播一职。对于该岗位的工作内容,原告理应知晓在职期间势必在被告的直播间或者宣传账号中出镜。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原告为完成本职工作出镜配合拍摄短视频,实质上包含了对被告使用其肖像的许可,即使双方未签订相关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也应认定被告在原告在职期间内有权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视频。被告某教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使用原告出镜的短视频,已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且该视频带来的经济利益包含视频的播放量、点赞量等带来的数据引流利益,属于合法经营利益,依法亦应予以保护。但是,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在原告离职后,双方关于继续使用原告出镜短视频的事实基础发生了变化,双方事后亦未达成继续使用的合意,从有利于劳动者保护和肖像权保护的角度,劳动关系结束即视为肖像许可的终止。即便被告享有著作权,也无权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传播使用原告出镜的视频。因此,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被告在短视频平台继续维持该视频的发布状态,使用并公开原告的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法官表示,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自然人声音的可识别性是指在他人反复多次或长期聆听的基础上,通过该声音特征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被告曾通过涉案两个短视频账号发布大量原告出镜口播的短视频,特定用户能够识别出原告的声音,可以认定具有可识别性。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声音进行配音的行为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相应经济损失。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编辑 甘浩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