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2.0

丹道至尊

导演:管虎

年代:2020 

地区:台湾 

类型:逆袭 复仇 古装 复仇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10:52

原标题:上午全线大涨,下午小幅回落!11月收官日,A股发生了什么?

中新网北京11月27日电 (单鹏)巴基斯坦驻华大使哈什米与火锅“结缘”可以追溯到20年前:经一位中国朋友推荐,哈什米在美国纽约生平第一次吃到火锅。微微沸腾的红汤和空气中弥漫着的麻辣香气,给他留下难忘的印象。26日下午在北京举行的中国(川渝)火锅产业国际推广大会上,哈什米通过视频致辞向与会嘉宾分享了这个小故事。

“巴基斯坦能种出全世界最优秀的红辣椒。”面对台下诸多中国火锅企业代表,哈什米自豪地推荐起巴基斯坦的辣椒。几年前,在中国企业帮助下,多个辣椒种植基地在巴基斯坦建立。今年1月,中巴经济走廊农业合作项目首批进口干辣椒运抵四川内江,“如今巴基斯坦辣椒已经融入了川菜。火锅文化超越了国界和地域,我们也乐于看见巴基斯坦辣椒融入四川的火锅文化之中。”

“洪都拉斯的虾oh my lady,色泽鲜艳,味道出色,并且口感独特,与火锅搭配相得益彰。”洪都拉斯驻华大使蒙卡达在致辞中说,自他一年多前抵达中国以来,洪都拉斯驻华大使馆致力于向中国介绍洪都拉斯的文化、食物以及具有该国特色的民族产品,“来自洪都拉斯的虾将是火锅和其他中国美食的理想原材料,我们准备好成为火锅这一蓬勃发展行业的可靠供应商。”

随着中国火锅品牌加速“出海”,火锅产业链供应链国际化呈现强劲发展势头。中国烹饪协会主席团副主席汤庆顺认为,供应链的国际化才能促进火锅的国际化,食材、调味料、预制菜供应和冷链物流、外卖平台服务等都是促进火锅国际化的重要因素,“在海外,整体的中餐供应链还没有健全,产品进出口遇到了很多问题。在依靠国内供应链的同时,也要积极与所在国的供应链长期合作,以解决替代原材料和设施设备问题。”

“越来越多的海外消费者爱上火锅,所以产业链供应链发展应该越来越成熟。”重庆某知名火锅连锁企业总裁尹伊建议,出于企业海外经营合规的需要,中国火锅“走出去”可借鉴国际知名餐饮品牌与其供应链企业“抱团出海”的模式,提高本土化程度。她表示,该公司在加拿大建立了火锅生产线,由加拿大工厂生产的重庆火锅底料成功进入了北美各大超市,“火锅是一锅可以‘涮全球’的独特美食,它的包容性更好地验证了这一点。现在我们积极在欧洲建立生产合作,希望把更多具备地域特色的牛油锅底带给消费者。”(完)

原标题:10余人冒险爬网红雪山遭遇雪崩 2名向导被埋生死不明

“郎”标之争引发社会关注,多位知识产权领域专家针对一审判决作出点评。近日,四川泸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贵州夜郎古酒公司侵犯四川郎酒公司“郎”商标专用权,认定“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四川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

首先,夜郎古的商标是由商标局、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法院没有绕过撤销的权力。“郎”是注册商标,“夜郎古”也是注册商标。郎酒公司要告夜郎古酒业侵权之前,应该先向商标局请求撤销“夜郎古”商标,撤销之后才能告它侵权。换句话说,国家相关机构批准一个商标注册了,有合法使用的权益了,一审法官是不能认定它侵权的。把这个前提弄清之后,别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实体上,“夜郎古”与“郎”不会产生混淆。 “夜郎古”的文字标识主要是凝聚了悠久历史底蕴与文化沉积的“夜郎”,消费者看到后会情不自禁地首先就马上想起了“夜郎自大”的典故及含义。因此很少有人先从中剥离突出“郎”一字的含义。所以,即使都是白酒,“夜郎古”与“郎”两者至多会引起一些联想,但消费者不会将两者混同产生混淆。而产生混淆才会构成注册商标侵权,才会构成因商号混淆的不正当竞争。

程序上,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2011年,国家商标局曾针对郎酒对“夜郎古”商标的异议作出裁定:一方面认定“夜郎古”商标与“郎”商标未构成近似,另一方面认为郎酒公司主张夜郎古公司恶意注册其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相关争议国家商标局也曾有过的行政裁定结论。

同时,判决书87页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上述条款已于2023年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案明显不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判决书认为这是改变了“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借此将依法原应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受理解决的案件,收归庭下,揽案管辖;并且进一步作出了与原国家商标局的结论截然相反的且巨额判赔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关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核心是对“商标贡献率”的确定。一方面,本案被诉行为并非“盗版型”侵权oh my lady,被告使用的标识“夜郎古酒”“夜郎春秋”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与使用标识“郎”对白酒销售的贡献率不可能等同,因为被诉行为无论如何都无法产生令消费者“导致混淆”的效果;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来说,商标对销售获利的贡献率是有很大差异的,即便是驰名商标,如何衡量商标能够为商品或服务所带来的增量收益,这是会计学和商标法上极难的问题。

首先oh my lady,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夜郎古酒”标识与“郎”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并导致公众混淆?对此oh my lady,法院应当整体比较,并从拥有一般注意力和认知程度的普通白酒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作判断。换句话说,应该提出并回答如下问题:对比原被告生产相关酒品的外包装,“郎”和“夜郎”、“夜郎古”等在普通白酒消费人群之间会被认为近似和产生混淆吗?

从相关照片出发,“夜郎”中的郎字从字形上看没有突出隔离使用,反而从语义上与“夜”字紧密凝结在一起,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想到“夜郎自大”的典故,从而将两字视为一体,不作拆分。所以“郎”和“夜郎”“夜郎古”等既不构成近似,也不容易引起混淆。考虑到裁判示范效应,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字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那么“郎”字商标作为一字商标的保护边界在哪?保护范围是否会溯及整个“郎”字及所有含“郎”字词组?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其次,原国家商标局也曾就“夜郎古”与“郎”两个现行有效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作出过未构成近似的行政裁定结论,但一审法院的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案件管辖权的规定,认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情形,从而受理本案并得出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之前行政裁定相反结论。我认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值得商榷,因为“夜郎古酒”的使用并没有超出核定白酒商品范围,也没有改变“夜郎古”白酒类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