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4.0

丹道至尊

导演:曹禺

年代:2019 

地区:香港 

类型:其他 泰国 悬疑 逆袭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17:27

原标题:江苏东山村遗址发现古国时代新证据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合同纠纷案。该案中,度假公司出售旅游权益后“跑路”导致游客损失,游客诉求返还会员费获法院支持。据了解,2009年3月25日,沈某与某度假发展有限公司订立《个人度假卡会员合同》,约定度假发展公司为沈某提供与其拥有的年度假点数相当的隶属于某度假村网络的金冠级和银冠级度假村免费入住的权益。沈某购买的总度假点数为三万点,购买的年度假点数为二千点,会员权益有效日期为2009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4日。随后,沈某向度假公司交纳会员费27800元、五年年费1430元、注册费760元,度假公司向沈某赠送A1类礼券。此后,度假公司未提供任何旅游度假服务,也未提供赠送礼券的旅游项目。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合同履行期间已依约向被告交纳全部费用,被告理应为原告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但被告并未提供旅游度假住宿服务,亦未提供赠送礼券的旅游服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会员费、年费及注册费,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度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沈某会员费27800元、五年年费1430元、注册费760元。法官提示,以提供旅游权益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具有标的额较大、合同履行周期较长、提前预付费用的特点。当事人在缴纳大额会员费或服务费后,旅游服务提供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为其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服务,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部分服务提供商抗风险能力较差,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现金流断裂,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降低合同履行的标准陈思涵,对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或损害。该案中,度假公司因市场不及预期、经营状况不佳等原因,出现经营异常,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诉讼中亦无人出庭应诉,执行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建议消费者对此类预付费式旅游合同提高警惕,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原标题:精准匹配 多元引进 提升本领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减轻无偿搭载人的赔偿责任——张某英等诉于某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显示,2022年12月21日,于某金应吴某太的要求,无偿搭载其前往万年县治疗疾病。途中,江某发驾驶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范畴)与于某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投交强险)发生碰撞,造成江某发、于某金与二轮摩托车乘员吴某太三人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吴某太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住院治疗5天,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最终,吴某太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江某发负主要责任,于某金负次要责任,吴某太无责任。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于某金接受吴某太的请求,在未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搭载吴某太,属于法律规定的“好意同乘”情形。且于某金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当减轻于某金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减轻于某金1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于某金向张某英、吴某萍、吴某胜赔偿17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一案例显示,如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即使系“好意同乘”也不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饶某泉与高某乐、颜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显示,2023年8月29日,高某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交叉路口时,遇颜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饶某泉)闯红灯通过路口而发生碰撞,造成颜某、饶某泉受伤。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颜某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乐未尽足够的观察义务,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饶某泉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好意同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应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同样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的,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颜某驾驶电动车出于好意免费搭载原告饶某泉,但因颜某擅闯红灯的过错行为导致饶某泉重伤二级且被鉴定为多处残疾,其行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同时也超出法律上对于好意同乘行为意思表示的风险范围,系重大过失。因此,颜某的责任不能适用好意同乘的条款进行减免,对于颜某所提出的“应当减轻我方的责任比例”的抗辩不予支持,遂判决颜某赔偿饶某泉各项损失185137.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