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7.0

丹道至尊

导演:张忠

年代:2012 

地区:韩国 

类型:重生 悬疑 德国 复仇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2月03日 20:55

原标题:留几手 带节奏黑老婆

12月2日,由深圳城市传播创新研究中心、复旦大学媒介素质研究中心、知微研究院联合主办的2024城市形象新媒体传播报告发布圆桌会在深圳大学举办。会上发布的《城市形象新媒体传播报告(2024)》,围绕本年度城市营销现状进行分析一诺倾情国语,洞察城市形象传播的变化趋势、城市海外传播的现状与效果,来自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深圳大学、深圳广电集团的多位学界和业界嘉宾围绕《报告》及城市营销话题展开研讨。

当前全国各地文旅账号已全面覆盖各大平台一诺倾情国语,总计有千余个文旅账号,在2024年前十个月里,全网累计发文近80万条信息。同时,社交媒体和自媒体平台还为文旅部门提供了与游客直接沟通的渠道,不少文旅账号以“听话”姿态,在评论区积极回应游客反馈或主动征求意见。《报告》指出,各城市文旅账号发布的内容聚焦于当地美食、文化探索、自然风景等城市特色资源,尝试构建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态势。为提升公众的关注度、增加账号的活跃度,大量文旅账号运用了热门BGM、“整活”特效,邀请明星、名人为地方代言,还抓住影视剧、游戏、社会话题等热点契机为城市宣传、造势和引流。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张志安教授在发布和解读《报告》时谈到,纵观2024年“出圈”城市可发现,多数城市拥有独特的自然、人文资源,比如山西的古建、天水的麻辣烫、阿勒泰的风光、洛阳的历史文化,而短视频带来的视觉冲击有助于放大其体验场景和文旅魅力,裂变式的传播效应更是为打造“出圈”视频奠定了基础。此外,“体验感+情绪价值”的创意策划也是触发流量的必备要素,一些善于抓住热点的城市往往借助事件营销、情感激发和场景传播,全方位展示当地人文特色、高效率提升服务体验,城市形象和口碑得到加速度升级。

《报告》分析,从平台差异来看,文旅部门在X平台上更倾向于展示壮丽山河和人文胜景,而TikTok上的内容更侧重于将美食作为传播媒介,其中,一些制作工艺被列入非遗文化的美食更受关注。从传播策略看,上海的海外传播注重多元题材和创意内容,充分展现其包容性和国际化的特色,而北京则巧妙地借助“外国人看中国”的视角进行城市推广,成功吸引了大批关注,广西等地则凭借视频特效等创意剪辑,吸引外国网友注意,新疆、山西、重庆等地依托影视、游戏及名人效应等因素实现了较高的国际曝光度。

研讨环节中,深圳大学传播学院院长巢乃鹏教授说,“城市形象的新媒体传播特别重要,面向未来的国际传播可依托城市集中发力,这方面的研究还可在数据分析基础上剖析创新案例。”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卢家银教授认为,在文旅传播基础上的城市营销需要有整体战略,城市国际传播领域大有可为,可围绕中国城市的网络形象进行更多维度的跟踪研究。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谢静教授指出,在一些城市营销案例中,可看出“可沟通城市”建设的重要性,新媒体时代的元社区、私社区、微社区建设,都是激发城市活力、塑造城市形象的重要组成。一些走红城市的现象背后,体现了事件性的城市传播特征,是城际、省际和国际传播圈的核心构成。东莞理工学院张艳红副教授认为,提升文化对城市传播的赋能价值非常重要,她以团队助力乡村振兴、传播非遗文化、挖掘村镇记忆的实践为例,介绍了城市文化传播的传播之道。

原标题:警方:陕西11岁失踪男童已遇害

准确适用立法新规定,指引当事人用好法、善用法。为使遗产得到更为妥善地处理,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权利等。案例一中,人民法院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指导分居国内外的当事人共同选定遗产管理人,完成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报告遗产等事宜,最终引导各方当事人就遗产分割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案例二中,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有关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认定。

明确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作为遗产继承,存在不同理解。案例四中,人民法院通过案件裁判,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取得,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户主死亡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其遗产,不发生继承问题,户内其他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享有承包权益。本案处理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多元化解纠纷。妥善解决继承纠纷,需要重视调解工作,并善于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案例一中,人民法院积极借助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力量,为案件化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案例三中,人民法院参与了纠纷处理的全过程,提前介入、指导调解,与当地基层自治组织、综治中心协力促成当事人间矛盾的化解,后又进行了司法确认。之后当事人还将遗产捐赠给了村委会,最终用于修缮道路、惠及友邻,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被继承人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赵一、赵二、赵三。赵某与王某二人在某村建造房屋11间。2000年,赵某去世,未留有遗嘱,赵某父母也早于赵某去世。2016年,王某与当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预签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三套楼房及部分补偿款。王某于2022年收到回迁入住通知书。现王某与赵一、赵二、赵三就赵某的遗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诉于法院。各方对于赵某留有的遗产如何管理未有明确意见。

本案当事人除王某外,赵一、赵二、赵三均在国外生活。为妥善处理此案,审理法院前往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了解被继承人赵某的家庭成员情况、遗产范围及状况、遗产所涉债权债务等情况,并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确定一名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继承事宜,并一致推选现居国内的王某作为遗产管理人。王某在审理法院引导下及时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多次通过在线视频的方式向其他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经析法明理耐心调和,各方当事人最终就遗产分割达成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等内容。本案处理过程中,一方面,审理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借助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力量,全面了解遗产状况和继承人相关情况,为案件化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审理法院充分发挥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作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引导当事人推选出合适的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并指导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得到了其他继承人的一致认可,是法定继承案件中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诺倾情国语,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贾某二、贾某三在贾某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在贾某去世后亦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依法应予适当多分。张某在诉讼中自愿将其应继承份额各半赠与贾某二、贾某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遂判决:诉争房屋由贾某一继承20%的产权份额,贾某二、贾某三各继承40%的产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原有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基础上新增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可以保障财产在家族内部的传承,减少产生无人继承的情况,同时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鼓励亲属间养老育幼、相互扶助。同时,对尽了更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适当多分遗产,以及张某在诉讼中自愿赠与继承份额的做法,不仅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有力弘扬了家庭成员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亲情的和谐家风。

经当地村委会及镇综治中心、镇人民法庭共同组织调解,程某英等子女感谢村委会的帮扶,均愿意先将各自享有的遗产份额赠与秦某某,再由秦某某出面将遗产赠与村委会。经当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各方当事人就遗产份额赠与秦某某之意达成调解协议,后就调解协议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后,秦某某将遗产赠与村委会,最终用于修缮当地道路,惠及本村友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本案中,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主动帮助子女不在身边的村民处理身后事;继承人感恩帮扶,最终一致决定将遗产捐赠,也是一种善意的传递,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本案也是一起通过诉前调解和司法确认,多元化解继承纠纷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从纠纷产生便主动参与调解,与当地基层自治组织、综治中心协力促成当事人间矛盾的化解,后又应当事人申请进行了司法确认,并见证了当事人将案涉遗产赠与村委会及村委会将遗产用于修缮当地道路,参与了纠纷处理的全过程,帮助当事人既解开了法结,又打开了心结,保全了珍贵的亲情。

2017年,农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与其所在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该合同的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载明:承包地块总数为5块5亩,家庭成员共3人,成员姓名为农某、凌某、农某五。农某于2022年去世。农某去世后,凌某、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作为原告一诺倾情国语,将农某五诉至法院,要求由凌某继承农某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50%,余下50%由凌某及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平均继承。

审理法院认为,农某与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人不只是农某本人,还包括凌某和农某五,三人同为一个承包主体。当农某去世后,承包地继续由承包户其他成员继续经营,体现的是国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不是农某承包户成员,无资格取得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某去世后,案涉土地应由承包户剩余的成员凌某、农某五继续经营。凌某、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诉请继承土地经营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五人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以户为单位取得,在承包户的户主或某成员死亡后,其他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一诺倾情国语,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本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进行了处理,明确了裁判规则,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