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1.0

丹道至尊

导演:李安

年代:2022 

地区:杭州 

类型:其他 德国 虐恋 穿越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30日 02:58

原标题:江青彩色老照片:和周总理在一起,和身边工作人员合影很亲切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最终认定某教育公司未经许可继续使用已离职主播出镜的视频构成侵权。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3年3月27日,原告李某某入职被告某教育公司担任主播,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合同附件《无形财产所有权协议》。当年11月30日,李某某从被告处离职。李某某离职后,发现被告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账号未删除其在职期间出镜的一条短视频,并且于2023年12月13日发布的短视频还使用了李某某的声音作为配音。原告李某某认为,上述两条短视频侵害了其肖像权和声音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某教育公司辩称,原告在职期间拍摄的视频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公司享有奔跑的乌龟,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的工作必然涉及主播肖像(及或声音)的使用,公司使用其肖像和声音无需原告的特别授权许可。在原告离职后,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大量由原告出镜的短视频,涉案的两个视频系遗漏,现已全部下架。原告在起诉前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公司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法院认为奔跑的乌龟,本案争议焦点在原告离职之后被告是否负有主动删除在先录制的短视频的义务,如继续使用该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可知,原告从事的是主播一职。对于该岗位的工作内容,原告理应知晓在职期间势必在被告的直播间或者宣传账号中出镜。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原告为完成本职工作出镜配合拍摄短视频,实质上包含了对被告使用其肖像的许可,即使双方未签订相关的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也应认定被告在原告在职期间内有权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视频。被告某教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使用原告出镜的短视频,已向原告支付了相应的劳动报酬,且该视频带来的经济利益包含视频的播放量、点赞量等带来的数据引流利益,属于合法经营利益,依法亦应予以保护。但是,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在原告离职后,双方关于继续使用原告出镜短视频的事实基础发生了变化,双方事后亦未达成继续使用的合意,从有利于劳动者保护和肖像权保护的角度,劳动关系结束即视为肖像许可的终止。即便被告享有著作权,也无权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传播使用原告出镜的视频。因此,在劳动关系结束后,被告在短视频平台继续维持该视频的发布状态,使用并公开原告的肖像,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法官表示,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自然人声音的可识别性是指在他人反复多次或长期聆听的基础上,通过该声音特征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被告曾通过涉案两个短视频账号发布大量原告出镜口播的短视频,特定用户能够识别出原告的声音,可以认定具有可识别性。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声音进行配音的行为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相应经济损失。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编辑 甘浩校对 李立军

新京报讯(记者彭镜陶)新京报记者从石景山区检察院获悉奔跑的乌龟,针对北京石景山区某商场盲盒经营不规范问题,石景山区检察院于近期督促属地街道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职,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对涉案商场的盲盒经营商户开展了专项检查,协同检察院未检办公室对盲盒经营商户进行普法。据了解,石景山区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发生地周边的一家商场部分盲盒经营者未按照《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合规经营。有的盲盒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提示,“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购买盲盒需取得相关监护人同意”。有的商品提示与法规的规定不符,不能有效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盲盒消费,侵犯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上述盲盒经营者未合规经营的行为极易产生涉未成年人消费争议,可能致使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受侵害风险。2024年8月23日,石景山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通过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审查,向石景山区某街道办事处移送上述违法线索,并就督促其依法履职进行磋商。随后,石景山区某街道办事处就该违法线索与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沟通奔跑的乌龟,辖区市场管理所对涉案商场的盲盒经营商户开展了专项检查,要求盲盒经营商户在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购买提示,并邀请未检办公室对专项检查进行监督,共同对盲盒经营商户进行现场普法,释明向未成年人销售盲盒背后存在的常见违法问题,引导盲盒经营者依法经营。石景山区检察院认为,盲盒的购买方式存在不良诱导的可能,对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容易成瘾。某些盲盒卡牌、盲盒产品甚至成为了未成年人社交的新名片,花费大量时间在搜集、交换和整理盲盒产品上,为了集齐“稀有款”“隐藏款”而不断冲动消费奔跑的乌龟,对未成年人的金钱观、价值观、甚至心理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新兴业态在迅猛发展同时存在的监管盲区和未成年人保护风险隐患,需要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增强全社会对新兴业态涉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关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盲盒现象,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编辑 甘浩校对 赵琳

一是实现服务知识产权全链条的应用功能。平台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建设权利人图谱分析、运用信息监测、知识产权代理监管等模块,便利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一站式”查询四类知识产权信息,实现专利和商标质押、许可信息的集中供给,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利代理机构审批、专利商标代理监管等业务流程的电子化,为创新主体、社会公众以及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提供更加便捷的数字化服务渠道。

二是实现畅通信息共享的数据枢纽功能。平台将建设数据共享交换模块,汇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400余项数据以及相关部委共享的领域数据。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以数据接口或中间库等方式,向相关部委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放,切实发挥数据枢纽作用,取得数据“汇进来、给出去、用起来”的积极效果,不断打通数据壁垒,增强数据共享能力。

原标题:赵凯:乐黛云:多元灵魂的塑造者与对话人

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期,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贷款中介在办理贷款服务时,未能根据借款人需求办理贷款,最终被判决向借款人返还部分服务费。借款人委托中介办理银行贷款未成,起诉要求退还服务费据了解,2023年4月,因手头资金不足,为购买心仪的车辆,史先生想从银行贷款50万元。为了尽快获得贷款,史先生找到某贷款中介公司,咨询贷款业务,表明希望通过抵押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向银行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10年。中介公司进行了初步评估,认为史先生个人征信较差,无法办理此项业务,建议史先生先借款,用借来的钱把名下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清,过两个月再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之后再用从银行贷出的款项归还个人借款。2023年4月25日奔跑的乌龟,史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了贷款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史先生委托该公司代理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及办理相关手续,公司根据史先生贷款意向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建议,协助整理材料、办理贷款相关事项及相关手续等。合同对服务费进行了约定,服务费按照银行或金融机构实际授信金额的9%收取,授信一笔收取一笔,银行放款后贷款公司优先代扣。合同中,史先生写明了贷款需求金额是50万元,同时也向贷款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表明想做房屋抵押贷款,十年分期还款。次日,史先生根据此前该中介公司的建议,经该公司介绍,向个人出借方田某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每月利息8000元。当日收到40万元借款后,史先生根据该公司的要求签署了贷款成功服务确认书与责任申明,载明:“史先生于2023年4月26日在银行借款,确认已全部收到贷款,总金额为40万元,现贷款中介公司已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所有合同义务,本人将严格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服务费36000元。至此,服务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对服务合同内容均无任何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服务合同向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随后,史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36000元服务费及600元材料费。两个月后,史先生认为自己已能够办理十年期50万元的银行贷款奔跑的乌龟,遂联系中介公司。然而,该公司却告知史先生,50万元的贷款额度无法办理十年分期,如果想十年分期还款,只能办理100万元的贷款,如需办理,公司可以继续为史先生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原本打算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偿还田某出借的40万元的计划落空,史先生只得向亲友筹集40万元归还给田某,并支付了利息。本是因为不想欠亲友人情才找中介公司办理银行贷款奔跑的乌龟,结果不仅没能按照自己的要求如愿从银行贷款奔跑的乌龟,反而还为此支出了5万多元的费用,史先生越想越气,将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自己支付的服务费和材料费共计36600元。法院认定中介存在过错,提醒贷款中介诚信经营史先生认为,自己已明确表示要办理50万元十年期的银行贷款,中介公司在咨询服务过程中虚假承诺,欺骗自己签订合同并收取服务费。中介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项,应退还服务费。中介公司辩称,已收取的36600元服务费系针对史先生向田某个人的借款,公司已履行完毕贷款服务合同义务,不应退还服务费。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史先生认可其签订服务合同和收款确认书系基于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田某的借款,服务费也与田某的出借款数额相对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受欺诈签订服务合同。但根据贷款委托服务合同中贷款需求的填写,服务合同中贷款方均为银行。从史先生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奔跑的乌龟,史先生咨询贷款时已明确提出自身贷款需求为向银行房屋抵押借款50万元。借款金额显著影响利息和服务费,系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贷款服务咨询机构,在明知原告的贷款需求和银行贷款条件不匹配的情况下,未明确告知史先生,存在过错,且其仅提供贷款咨询服务,未协助史先生向银行贷款成功即收取36000元服务费亦有失公平。鉴于史先生在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下获得借款并实际使用,综合中介公司的履约情况,法院对中介公司的服务费酌定为1000元,判决中介公司退还史先生35000元服务费。对于收取的材料费600元,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应全额退还。最终,东城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向史先生返还服务费及材料费356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该案审理法官提示,借款人在通过贷款中介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当明确自身的贷款需求并向中介明示,签署贷款委托合同时要仔细查看合同内容,对服务费用收取及贷款对象、贷款方式、权利义务等重点关注,切勿随意签署空白合同,避免因签署合同不够审慎而给自己造成损失。在签署贷款委托合同前,要综合评估自身还款能力,谨慎听取贷款中介提供的意见建议,对相关承诺仔细甄别,避免因过度相信贷款中介建议造成自身陷入被动。在选择贷款中介时,注意审核贷款机构的资质。同时,借款人也要及时留存好服务合同、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官也提醒贷款中介,在提供贷款中介服务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理收费奔跑的乌龟,诚信经营,减少不必要的收费套路,避免出现虚假宣传、虚假承诺、过度收费等情形。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通讯员 刘宇佳编辑 彭冲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