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0.0

丹道至尊

导演:吴宇森

年代:2024 

地区:郑州 

类型:甜宠 其它 韩国 英国 

主演:未知

更新时间:2024年11月21日 18:30

原标题:假揭黑真带货,违规蹭热当休矣

最早记载仓颉的文献是战国末期的《荀子》,《荀子·解薮》:“故好书者众矣,而仓颉独传者,一也。”这里荀子是以仓颉为例,说明仓颉之所以从众多好书者中脱颖而出,是因为他用心专一。荀子曾三次出任齐国稷下学宫的祭酒(即学宫主持人),这说明“仓颉作书(或称仓颉造字)”的说法可能在战国末期的齐国已经开始传播。之后如《韩非子·五蠹》:“古者仓颉之作书也,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公私之相背也,乃仓颉固以知之矣。”仓颉作书的时候把围着自己绕圈子的叫作“私”,与“私”相背的叫作“公”。这里韩非以公与私的造字原理来说明公私相背的道理。韩非是荀子的弟子,他曾出使秦国,被李斯离间而下狱,不久死于狱中,但他的思想被秦王嬴政所重用。《吕氏春秋·君守篇》也有“仓颉作书”的记载。《吕氏春秋》是在秦国丞相吕不韦的主持下不爱不散,集合门客们编撰的一部杂家名著,成书于秦始皇统一全国前夕。

东汉初年,班固修《汉书》,在其《古今人表》中的“黄帝轩辕氏”一栏,列有仓颉一名,并注明乃“黄帝史”。这是最早确认仓颉身份为黄帝史官的正史,以后历代文献基本沿用此说。与班固同时代的无神论者王充,著有《论衡》一书,此书中仓颉开始变得“有鼻子有眼”:“仓颉四目,为黄帝史”。但这应不是最早描述仓颉相貌的文献,因为王充也是采自“短书俗记、竹帛胤文”,在此举例是要说明奇人异相的道理。

《春秋纬元命苞》是东汉纬书(一说西汉末年),所谓“纬”是指假托神意解释经典,是经学与迷信的混合物。此书综合了此前的各种说法:“仓帝史皇氏,名颉,姓侯冈不爱不散,龙颜侈哆,四目灵光,实有睿德,生而能书。及受河图绿字,于是穷天地之变,仰观奎星圆曲之势,俯察龟文鸟羽山川,指掌而创文字。天为雨粟,鬼为夜哭,龙乃潜藏。治百有一十载,都于阳武,终葬卫之利乡亭。”这里仓颉的身份已经不再仅仅是黄帝手下的史官不爱不散,而是升格为“仓帝”“史皇”,与黄帝平起平坐了。仓帝建都阳武,治理天下一百一十年,死后葬于卫地一个叫利乡亭的地方。至此不爱不散,仓颉作书传说的基本元素:人物、时间、地点、影响已基本完备,后世在此基础上不断丰富、发展、衍变,并呈现出地域化特征。

1972年,临沂吴白庄东汉晚期墓又出土了仓颉造字画像石。画面中间有一大树,树下一大鸟衔带,树上两只小鸟各自立于鸟巢上,树上左右又各有一大鸟站立。画面右刻一人,长发后梳,着长袍,四目,左手握笔,右手持物,坐于榻上,面前摆放盘、樽等。左边刻一佩剑之人,头戴高冠,左手前伸,右手执物,身体前倾,似在请教。这两件画像石是到目前为止发现最早的仓颉像。此两石与仓颉四目的记载互证,说明最晚在东汉,仓颉四目的形象已经定型。

位于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的永乐宫创建于元代,永乐宫三清殿西壁北段,真武大帝的右上方,有一位六目老者不爱不散,手持笏板,头戴帻巾,须髯满腮,在这里仓颉成了道教的神仙,与诸神一起朝拜元始天尊。但仓颉怎么由四目变成六目了呢?据说是因为画面中还有一位四目仙翁不爱不散,乃是天蓬元帅麾下雷霆杀伐大将陶元帅。绘制者为了使整体画面人物形象不重复,所以把仓颉绘成了六目,这也是仓颉六目的唯一图像。

徐悲鸿在1916年2月考取了震旦大学法文系,除了攻读法文外,仍然继续作画。当时徐悲鸿的生活非常艰苦,一边靠借贷交学费;一边靠做家教、稿费的微薄收入维持生活。但生活很快有了转机,这年三月,他在报纸上看到了上海哈同花园仓圣明智大学征集仓颉画像的启事。哈同花园是近代上海最大的一座私家花园,主人哈同是一名犹太人,他对中国文化很了解,并热心教育,仓圣明智大学就是设在哈同花园里的一所义务学堂,学校奉仓颉为先师,每年春秋都要举行祭祀活动,并聘请康有为、王国维等社会名流来任教。

在哈同期间,徐悲鸿结识了康有为、王国维等人,更成为康有为的入室弟子,一跃跻身名流。1917年5月,他得仓圣明智大学资助,前往日本游学,结识日本著名书画家,收藏家中村不折,得见中国流失的许多珍贵碑帖。1918年,在康有为的引荐下,结识了时任教育总长的傅增湘和北大校长蔡元培,在两人帮助下,1919年徐悲鸿获得了公费留法的机会,成为“中国公派留学美术第一人”。可以说,正是仓颉画像改变了徐悲鸿的命运。今天我们将其所绘仓颉像与《历代古人像赞》中的仓颉像进行对比,会发现徐悲鸿应是取材于此,在此基础上稍加改变而成。

那么为什么古人塑造仓颉是四只眼睛呢?其实这种异相不仅仓颉有。传说黄帝长着一张龙脸,颛顼的头上长角,帝喾的牙齿连成一片,尧的眉毛有八种颜色,舜的眼睛有两个瞳孔,禹的耳朵有三个窟窿,商汤的胳膊上有两个肘,周文王有四个乳房,周武王眼高可以看见头顶上的太阳,周公旦背驼,孔子头顶凹陷像翻过来的屋顶。这些人或是帝王、或是圣人,又或是辅佐帝王有功之人。王充在《论衡·骨相》篇中曾专门论述这个问题,他说:“人命禀於天,则有表候见于体……表候者,骨法之谓也。”意思是说:人命的诞生秉承上天之气,会在身体上有所表现,这就是人的骨相。

《周礼》曾记载夏官方相氏在举行驱鬼逐疫仪式上,身披熊皮,头套面具,上有黄金铸成的四目。《周礼·夏官·方相氏》:“掌蒙熊皮,黄金四目。”孙诒让正义:“黄金四目者,铸黄金为目者四,缀之面间,若后世假面具也。”方相氏的奇装异服、四目面具是用来吓唬鬼的,古人是否受此面具启发从而塑造仓颉四目,我们不好说。但可以肯定的是,仓颉四目形象除了凝视时使人头晕目眩,不能久视外,并不可怕。其实,四目在文献中出现,更多的时候是指观察四方。

原标题:金小荣丨转业到地方工作满月体会

双十一期间,部分商家在详情页中设置了“霸王条款”,这些条款往往是商家出于便利而使用的格式条款,通过“排除管辖权”“签收即认可”“词义混淆”等方式模糊买卖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导致买卖双方地位失衡。一旦后续因商品质量出现纠纷,商家便会以相应条款为由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了多起和“霸王条款”有关的案例,四中院以案释法提示广大消费者注意网购陷阱。购物纠纷只能在卖家所在地起诉?法院:不合理,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小赵在网上给自己和朋友购买了一款减脂瘦身胶囊,没想到二人食用后都出现了头晕、心悸、干呕等现象。小赵仔细观察了这款瘦身胶囊的中英文标签,发现二者内容不一致,其英文标签中提到的一种处方药成分在中文标签中被刻意隐藏了,因此该胶囊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小赵即刻向收货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货并退还货款295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29590 元人民币。但小赵没注意的是,商品详情页上有一行“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该条款称消费者因在该店铺购物引发的纠纷应在卖家所在地法院处理,因此卖家辩称该条款已经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实际上,这样的条款给消费者小赵增加了应诉的困难。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爱不散,收货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买家收货地法院可以管辖该起购物纠纷。四中院表示,案涉胶囊销售页面上的“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不合理地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在小赵不认可管辖条款效力,商家又不能证明就管辖事项已与小赵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该购物纠纷应由买家收货地法院管辖。最终,小赵与卖家的该起购物纠纷得以在收货地法院进行处理。该案主审法官王娟表示,部分网络商家在购物详情页中约定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约定只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等情形均属于“霸王条款”,这些约定在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当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消费者在购物时,除了关注价格,还应详细浏览商品页面信息,避免因忽视了商家设置的不合理纠纷解决条款而陷入后续维权困境。消费者必须当面检查签收易碎快递?法院:过度加重了消费者注意义务小张在网上买了一台电视机,商品送达时,快递员因着急离开,未等小张当面签收就将快递直接放在他家门口并在快递平台自行签收。小张回家后看到门口的电视机,立马与商家联系询问安装问题,却被商家告知安装师傅生病无法上门,其申请的安装服务订单也被取消。小张无奈只能自行安装。电视机通电后,小张发现屏幕出现多条竖线,无法正常使用,随即与商家联系。商家称,商品详情页面已标明“买家需在快递员面前拆箱检验快递有无问题再进行签收,签收后概不负责”,而小张没有按商家要求当面开箱查看电视情况,因此对屏幕竖线问题不予负责。因协商无果,小张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全部货款。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卖家的格式条款中若含有“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内容,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网络上销售易碎品的商家往往会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必须开箱检验后再签收,否则商品破碎的责任由消费者承担。但快递员系买卖合同第三方,不受商家及消费者的实际控制,该约定实际上加重了消费者的注意义务。且事实上该类约定还涉及运输服务合同内容,且增加快递员作为第三方人员的查验义务,免除商家的己方责任,不合理加重他方责任,实质上转嫁了商家因货物运输所产生的在途风险。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商家主动退还了相应货款。该案主审法官张勤缘指出,当前,很多消费者因为各种原因外出而无法当面签收快递,往往会让快递员将商品放在快递柜或家门口,同时物流信息也会显示“已签收”,但消费者此时并未实际查看商品情况。因此,商家不能仅仅凭借“签收即认为认可货物质量”这样的条款来规避自身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商家若想该条款产生效力,必须在与消费者达成交易约定时以显著、明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关于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否则,此种格式条款不对消费者发生效力,其仍应就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经营者对“保值换新”内容肆意解释?法院:仅从利己角度解释损害消费者利益小王在网上旗舰店购买了某品牌S系列某普通型号手机,在商品页面,商家宣传下一代S系列新机发布时可以补差价“保值换新”,且换新只要求“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并未限制款式。不久后,商家发布了新一代S系列手机,共包含从普通到最高级四款新机型。小王于是联系客服要求补差价更换新一代S系列高级型号手机,却遭到商家拒绝。商家表示,“同品牌同系列型号”应当理解为 “同品牌同系列同型号”,所以小王的手机原来是S系列普通型号,现在也只能换新为新一代 S系列普通型号。小王便将该品牌旗舰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购机费用并给予三倍赔偿。一审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不爱不散,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小王不服,提起了上诉。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从文义解释来看不爱不散,“同系列型号”不等于“同系列同型号”,“同系列”系对“型号”的修饰和限制,即“同系列”内的“型号”。可以理解为,新一代S系列的普通型号和高级型号均属于同系列下不同型号的手机,且与旧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同属S系列不同型号手机。此外不爱不散,商家称旧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与新一代S系列普通型号为“同系列同型号”,但是,手机型号是手机制造商为区分不同产品而赋予的特定标识,小王所购旧一代普通型号手机与商家同意换新的新一代普通型号手机,在发布时间、机身、性能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别,亦不属于同一型号,即不属“同系列同型号”。可见,商家所谓的“同系列同型号”也难以自圆其说。商家作为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如欲通过“同系列型号”的表述对“保值换新”服务的手机型号范围进行限制,应予以明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小王提出的换机申请符合“同系列型号”的“保值换新”条件。但由于商家拒绝了小王的“保值换新”请求,已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处商家退还小王购机所花费用不爱不散,小王则退还手机。该案主审法官韩继先表示,当前网络上的商品型号众多,同类型的商品更新换代迅速,“XX代”“PLUS”等产品型号层出不穷的同时,商家还会推出“以旧换新”“保值换新”等优惠吸引消费者,但却通过格式条款对上述优惠条件的范围模糊表述,并在消费者提出质疑时肆意解释以实现对自己有利的目的。因此,商家就应当以清晰、明确、醒目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保值换新”服务的具体内容、各项条件、限制因素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相关信息,否则其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在诉讼中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通讯员 张勤缘 张伟 刘津宁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