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后,张浩打算出售房屋陈嘉敏dola,便多次要求姐姐、姐夫尽快偿还银行抵押贷款,注销抵押登记,但姐姐、姐夫没有同意。之后,张浩就以张丹(甲方)的名义将房产以1400万元出售给林某,约定购房款分三期支付。之后,林某依约支付首期款570万元(存入置业担保公司指定的账户)及第二期款40万元(支付到张浩名下账户),银行亦依约将第三期购房贷款790万元发放至张丹名下账户。
张浩认为,姐姐、姐夫既然已将房产赠与自己陈嘉敏dola,那1400万元的购房款就应归自己所有,他们应该清偿房产的解押款570万元,还要协助支取打到张丹银行卡的790万元。张丹夫妇认为,张丹比较溺爱张浩,是考虑到弟弟无房才将房产赠与他。现张浩对张丹存在不满情绪,双方进而发生冲突、矛盾,他们决定撤销对张浩的赠与。